首问负责制

作者:本站 时间:2013-11-06 点击数: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首问负责制

第一条  首问负责制是指服务对象到达或致电学校部门单位,接受询问的首位工作人员必须负责解答、办理或交办、承办的制度。

第二条  首问责任人是指在本部门单位范围内第一个接受服务对象来电、来访、来信、来函或询问相关事务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首问负责制遵循“首问负责,对口接待”的原则。首问责任人要耐心听取服务对象的陈述,并依据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制度规定,认真、负责地解答或处理。

第四条  对属于本人职责范围,且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事项,应当立即办理;手续不齐全、不能立即办理的,要说明原因,按“一次告知制”要求予以告知;属于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度规定不能办理的,首问责任人必须明确答复,并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

第五条  服务对象所提问题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或其所在部门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耐心解释,并帮助其联系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或告知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经办人员联系不上的,应记录服务对象需办理的事项及其联系方式,并尽快转交经办人员回复。

第六条  服务对象所提出事项一时难以答复或需请示、协调的问题,首问责任人应请服务对象留下联系方式,并约定答复方式与时间,经请示、协调后,再予答复。再予答复时间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

第七条  接听来电、接待来访的责任人应将反映的事项、来电人/来访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等登记在册,并予以办理或转告相关处室办理。

第八条  首问责任人要熟悉本部门单位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接待服务对象必须做到热情礼貌,使用文明、规范的用语;耐心听讲,认真受理,服务周到;不得冷漠待人、敷衍塞责、借故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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