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时办结制

作者:本站 时间:2013-11-06 点击数: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限时办结制

第一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对服务对象咨询办事或来电来信来访,要有明确的办结时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回复。

第二条  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凡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立即办理。

第三条  对需要本单位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办结;对需要协同其他部门办理或需多个部门会同办理的事项,每增加一个部门顺延2个工作日;因特殊情况不能立即办理的,要向服务对象说明原因,并告知何时办理;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服务对象,说明延时原因和办理情况,告知办结时间。

第四条  属于主办部门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应抓紧会商,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主办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办理情况。

第五条  需由职能部门提交学校研究的事项,职能部门负责抓紧上报,在学校批复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六条  需报经学校上一级有关部门审批的事项,由职能部门负责抓紧上报,在收到上级批复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七条  属于需要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说明情况,并及时组织论证,将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服务对象。特殊或重大事项,以学校要求的时限为准。

 

第八条  对上级机关和领导的决定、命令要坚决执行,尽快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不办。对因不负责任、效率低下等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的,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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