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一次告知制
第一条 一次告知制是有关人员(以下简称办事人)通过来访、来电、来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要求给予服务或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经办人员应一次性将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告知办事人的制度。
第二条 一次告知制应坚持群众至上、热情服务、为群众提供便利的原则;一次告知制可采取多种告知方式,综合运用语言、须知、注意事项、办事指南等形式,把一次性告知做好,不留死角;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可用口头一次性告知的形式外,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
第三条 经办人必须向办事人提供以下告知内容:办事流程、所需材料、经由部门、受理工作人员和时限等。
第四条 对办事人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的要求补充后,经办人应当及时予以办理。
第五条 对办事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能一推了之。
第六条 办事人要求办理的事项因不符合有关规定而无法办理的,经办人应告知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并做好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