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工业大学公共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本站 时间:2014-04-14 点击数:

 

(湖工大资〔2014〕4号, 2014年3月10日印发)

湖北工业大学公共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管理、优化配置、提高效率的公共用房管理机制,服务学校各项事业可持续发展,遵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据《湖北工业大学房屋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工业大学公共用房(以下简称“公房”)指除教职工住房以外的、学校拥有产权或长期使用权的各类房屋及附属配套建筑物。上述所有房产不论经费来源及所处地域,均属于学校公房。

第三条  学校为经批准设置、有固定编制并纳入学校预算的单位(部门)配置公房。学校公房实行学校和校属单位(部门)两级管理。

第二章    公房分类与日常管理

    第四条  学校公房分为行政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生活保障用房、产业商业用房、公共服务用房等五类。

    行政办公用房是指学校各单位(部门)使用的房屋,包括办公室、档案资料室、会议室、接待室等,并根据各单位(部门)的人员编制数核算行政办公用房定额面积。

    教学科研用房是指学校和部(院、中心)等单位用于教学、科研的房屋,包括教室、实验室、研究室(工作室)、工程中心、测试中心等。教学单位的教学科研用房实行定额管理,定额面积根据单位在职人员数、职称情况、学生人数、学科差异等因素统筹核算。

    生活保障用房是指为师生员工提供生活保障及服务的房屋,包括学生宿舍、食堂、超市、宾馆(招待所)、医院、附小、幼儿园以及配电房、水泵房等。生活保障用房按照“功能明确、管理规范”的原则,合理规划、控制规模,不核定定额面积。

    公共服务用房是指为教学和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的房屋,包括图书馆、档案馆、信息与网络中心、礼堂、体育场馆、活动中心、专项业务用房等。公共服务用房按照“满足需要、经济实用、明确责任”的原则,合理规划、控制规模,不核定定额面积。公共服务单位的工作人员办公用房核定面积根据其人员编制数核算。

    产业商业用房中的产业用房是指学校专门科研、生产单位(公司)用于办公、生产、研发、经营等房屋;商业用房是指按学校规划可作为经营服务的房屋。产业商业用房按照《湖北工业大学房屋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各单位(部门)实际用房面积按使用面积核算,不包括门厅、走廊、阳台、卫生间、楼梯等公共面积和各楼房已有的配电室、水泵房、值班室的面积。

第六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校属各单位(部门)自筹资金或募集捐赠资金建设公房,并按自筹资金或募集捐赠资金所占全部投资的比例核定自筹捐赠面积,该部分面积在一定年限内由筹资单位使用,不缴纳房产资源使用费。

第七条  各单位(部门)应制订本单位(部门)公房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各单位(部门)公房安排情况需报送学校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处)备案。

第八条  在使用过程中需要调整用房安排的,所在单位(部门)须向资产处提出申请,报学校公房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相应调整。

第九条  各单位(部门)超定额的用房应交还学校,如确需要使用的,须向资产处提出申请,经学校公房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并按相关规定缴纳公房使用费。凡闲置半年以上的公房,由资产处无条件予以收回。

第十条  公房的使用单位(部门)负责公房的维护保养和安全管理。因管理不善,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给学校造成损失的,须追究相关单位(部门)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教职工退休时,须在退休一个月内向所在单位(部门)交退其使用的公房。退休一个月后不交退公房的,按临时借用房屋的收费标准从其工资中抵扣公房资源使用费。

第十二条  严禁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擅自出租、出借、转租或违规侵占学校公房。

第三章  物业管理与维护维修

第十三条  公房实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单位经招标产生。暂不实行物业管理的公房,由使用单位(部门)负责卫生、保洁、安全值班及日常维护维修等物业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制定公房物业管理实施细则,负责物业服务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  公房的改扩建、装修及公共屋面、电梯等翻新改造项目须经学校审定同意后,由基建处或后勤管理处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十六条  各单位(部门)核算定额内的行政办公、教学科研用房和重点科研单位基本用房免于收费;超额用房的,使用单位需按学校相关规定向学校支付公房有偿使用费。

    第十七条  经学校批准为无编制单位安排的公房,学校按照科研机动用房和临时借用房屋的收费标准收取房产资源使用费。

第十八条  资产处负责核定各单位(部门)用房的定额总面积、核算面积、应收房产资源使用费等;财务处负责收取各单位(部门)应缴纳的房产资源使用费。 

第十九条  各单位(部门)缴纳房产资源使用费的来源,包括科研经费、创收返还、捐赠等渠道。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条  凡擅自出租、出借、转租学校公房的,学校除没收违规所得外,加收违规所得3倍的罚金,收回违规出租、出借、转租的房屋,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凡违规占用公房的,自资产处下达整改通知书之日起一周内必须予以退还。对逾期未退还者,按侵占时间处以借用房屋收费标准4倍的罚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属各单位(部门、公司)等。工程技术学院、机电研究设计院应根据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行政办公用房定额管理按照《湖北工业大学行政办公用房定额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Copyright© 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