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工业大学房屋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本站 时间:2014-04-14 点击数:

 

 

 

 

湖 北 工 业 大 学

 (湖工大资〔2014〕3号, 2014年3月14日印发)

湖北工业大学房屋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资产管理,规范房屋的出租、出借行为,保障学校国有资产安全,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北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湖工大资〔2009〕2号)、《湖北工业大学房屋管理暂行条例》(湖工大资〔2014〕2号)等文件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辖范围内除教职工住宅之外的所有房屋(含简易房、临时用房等)的出租、出借行为。

第三条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是学校房屋实施出租出借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房屋出租出借的审批、招标、合同管理、执行情况监督等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房屋的使用单位(部门)是房屋出租出借的责任单位(部门),根据学校决定以及工作需要,负责房屋出租出借合同(协议)的起草、签订,出租出借收入及相关费用的收取与催缴,出租出借房屋的日常维护、管理等职责。

第五条  房屋的出租出借,不得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校园治安秩序,不得影响学校的行政、后勤服务功能,教学、科研用房原则上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六条 房屋对外出租出借,均需履行报批手续,对外租借的单位(部门)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审核并报请校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七条  房屋出租出借必须依照公开、透明的原则,通过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商务谈判等)形式确定租借用户。房屋出租出借的招标管理,依照《湖北工业大学招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同一房屋每次出租出借年限一般为一年,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三年。出租出借期限届满,可视情况续租续借或收回。

第九条 出租出借房屋的租金应视房屋的具体情况,在确保招标底价的前提下,经招标确定。

第十条  因学校事业发展和师生员工工作生活需要,招标引进的服务性项目用房,其出租出借时限与管理,由职能部门报学校审批后执行。

第十一条 房屋出租出借的责任单位(部门)须加强出租出借房屋的管理,确保出租出借费用的及时、足额收缴。对无故拖欠租赁费、水电费、不履行合同(协议)的,应及时终止合同并予以收回所租借的房屋。

第十二条  房屋承租(借用)单位(个人)签署租赁(借用)协议后需到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办理备案手续,并遵守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凡未经批准,擅自将学校房屋对外出租出借的,一经查实,学校将追究责任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十四条  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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