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工业大学房屋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

作者:本站 时间:2014-04-14 点击数:

 

(湖工大资〔2014〕2号, 2014年3月14日印发)

湖北工业大学房屋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房屋资产管理,明确房屋管理与使用责任,提高房屋资源的使用效率和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中所称房屋是指在学校校园范围内及学校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的一切房屋、场地及附属设施。

第三条 学校房屋按用途划分为二大类六小类。

(一)公共用房,含五小类:

教学科研用房:包括教室、实验中心(室、站)、研究室(工作室)、工程中心(基地)、测试中心等房屋。

行政办公用房:包括校属单位(部门)行政管理工作办公室、院(系)教师办公室、会议室、资料室、阅览室等房屋。

生活保障用房:包括学生宿舍、食堂、超市、医院、宾馆(招待所)、附小、幼儿园、收发室以及配电房、水电房等占有使用的房屋。

产业商业用房:包括校办产业、校属公司用房,以及用于出租的商业性房屋和场地。

公共服务用房:包括图书馆、档案馆、信息与网络中心、礼堂、体育场馆、活动中心、专项业务用房等房屋。

(二)职工住宅用房,包括教职工在校内居住的楼房、平房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分别成立“湖北工业大学公房管理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公房领导小组”)和“湖北工业大学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房改领导小组”),领导各类房屋的使用管理工作。

(一)公房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1.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审议、修订和诠释全校除职工住宅用房外的各类房屋的调配政策、管理规定及办法,作出奖励、表扬及处罚决议,指导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处)开展全校房屋调配和管理工作。

2.讨论、研究全校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生活保障、产业商业、公共服务等房屋资源优化配置、空间布局调整方案;研究并解决学校房屋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和特殊问题。

3.指导学校产业商业用房的对外招租工作。

(二)房改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在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根据国务院和湖北省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教职工住房改革的方案和实施细则。

2.审议、修订和诠释教职工住房的调配政策、管理规定及办法,指导资产处开展全校教职工住房的调配和管理工作。

上述两个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均为资产处。

第五条 学校房屋管理实行学校和校属单位(部门)两级管理体制。资产处是学校房屋统一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全校各类用房行使定编核算、分配调整、出租出借、使用监督、维护、管理考核等管理职权;校属各单位(部门)负责制定单位(部门)房屋使用管理细则,协助学校做好本单位(部门)用房的分配调整、使用监督、管理维护等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部门)须明确本单位(部门)房屋管理工作的责任领导。

第七条 保卫处负责处理房屋管理中的治安问题及消防隐患;后勤管理处负责房屋的维修;基建处负责处理房屋建筑问题;监察处、审计处依法依规对学校房屋的使用、保值、增值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监督、审计。

第三章  管理原则

第八条 学校房屋以“统一领导、统筹调控、分级管理、分类核算、规范使用、提高效益”为总体指导思想进行管理。

第九条 教学科研用房按照“统筹考虑、兼顾学科”的原则管理,保证并促进学校教学科研活动的顺利展开。

第十条 行政办公用房按照“定额调配、便捷高效”的原则管理,合理布局各单位(部门)办公区域,保证高效、便捷地服务师生。

第十一条 生活保障用房按照“功能明确、注重服务”的原则管理,充分挖掘生活保障用房的资源潜力。

第十二条 产业商业用房按照“注重效益、加强监管”的原则管理,适时推行产业用房的有偿使用。

第十三条 职工住宅用房按照“统一管理、校内调配”的原则管理,优先保证教职工的住房需求。

第十四条 公共服务用房按照“明确责任、满足需要”的原则进行调配和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房屋安全责任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个人)对所使用房屋的消防、治安及建筑安全等负责,并根据学校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安全隐患。尚未明确使用单位或个人的房屋管理工作,由资产处牵头,后勤管理处、保卫处予以配合。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六条 资产处按照学校建设规划及相关决议决定,结合房屋资源条件统一进行调配,并建立“房屋动态管理信息系统”,不定期对学校房屋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调配给校属单位(部门)的用房,由资产处与用房单位(部门)签订《湖北工业大学房屋安全规范使用管理责任书》、《湖北工业大学房屋使用协议》、《湖北工业大学房屋委托管理协议》等,用房单位(部门)负责做好本单位(部门)使用房屋的内部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各使用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学校认定的房屋用途。确需变更的,须报资产处,并经学校研究批准。

第十九条 新建或改扩建的各类建筑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基建处向资产处办理移交手续;使用单位(部门)同资产处签订《湖北工业大学房屋使用协议》后方可迁入。

第二十条 因机构增设、学科发展等需要增加用房时,由用房单位(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资产处提出用房调配方案,报学校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旧房调整时,迁出单位(部门)应按相关协议的要求在资产处办理退房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在学校各类建筑物上安装设施设备或竖立、悬挂广告牌等,须经房屋管理单位、宣传部、资产处、基建处、校综合治理办公室同意、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学校所辖教学科研、行政办公、职工住宅及公共服务用房等实行社会化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单位通过招标产生,按照签订的合同履行服务职责。物业管理服务的监督与考核由后勤管理处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进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房屋因陈旧失修不具有实用价值、或因学校规划需要拆除的,须由资产处下达房屋拆除通知书后方可实施拆除工作。

第二十五条 拆除房屋的残值变价收入、房屋的出租出借收入必须及时、全额纳入学校财务管理核算,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随意截留或侵占。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住宅的使用管理,按照《湖北工业大学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其他各类房屋及附属配套建筑物的管理,按照《湖北工业大学公共用房管理办法(试行)》执行;需出租出借的,依照《湖北工业大学房屋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房屋使用单位(部门)或个人须注意房屋使用安全,若发现治安问题、建筑问题和消防隐患,应及时报告保卫处、资产处和后勤处。

第二十八条 禁止用房单位(部门)或个人擅自占用、转让、调换、出借、出租、出售或投资、联营、入股、抵押所使用的房屋。如发生上述违规行为,按学校相应房屋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禁止用房单位(部门)或个人擅自将学校房屋挪作它用,擅自占用公用设施和封闭公用场所,私自改建、扩建房屋。如有上述违规行为,学校有权责令其恢复原状;如不恢复原状,学校将强行予以恢复,所发生的费用,由该单位(部门)或当事人承担。

第五章  奖罚

第三十条 建立房屋使用年度奖评机制。结合日常监督和检查情况,学校对房屋资源使用效率高、效益好、房屋管理工作态度积极、无违规使用学校房屋行为、无消防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部门)予以表扬,对有突出贡献的予以奖励。

    第三十一条 在房屋调整过程中,不服从学校安排,给人才引进、事业发展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的,按相应管理规定收取罚金。

第三十二条 对不按规定及时缴纳相关费用的单位或个人,由财务处从使用单位(部门)相关经费或个人工资中直接扣除,并加收滞纳金。无法直接扣除的,由学校视情况停水停电乃至收回用房使用权等;校外承租单位或个人不按时交纳租金,按照学校与其签订的合同执行。

第三十三条 拒绝执行学校房屋管理条例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分别由校公房领导小组、房改领导小组提出对该单位(部门)主要责任人或个人的处理决议,报学校审批。

第三十四条 上述条款中给学校声誉造成不利影响或产生经济损失的,学校给予行政处分、经济索赔,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原相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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