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业大学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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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工大资〔2014〕12号, 2014年9月2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校内教职工住房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湖北工业大学房屋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职工住房,是指校园内用于教职工居住的房屋。

第三条 校内住房根据建设年代、结构、区域、性质、现实条件和学校规划,划分为房改房、集资房、周转房、不宜居住房屋等四类。

(一)本办法所称的房改房,是指根据湖北省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按照标准价或成本价出售的教职工住房。

(二)本办法所称的集资房,是指根据湖北省和武汉市有关规定,按“个人出资为主、单位资助公共部分、政府减免有关税费”的办法在学校自有土地上兴建的教职工住房。

(三)本办法所称的周转房,是指按照湖北省住房改革相关政策和校园总体规划不宜出售的教职工住房。

(四)本办法所称的不宜居住房屋,是指因建设年代久远、结构老化和学校规划已列入危旧房或拆除范围的教职工住房。  

第二章  住房管理的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房改领导小组”),其组成包括纪委监察处、组织部、工会、教务处、科技与产业处、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基建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分工会主席。日常办事机构为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房改办”),挂靠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务院和湖北省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教职工住房改革的方案和实施细则。

(二)审议、修订和诠释教职工住房的调配政策、管理规定及办法,指导住房管理部门开展全校教职工住房的调配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改办负责校内教职工住房的统一管理。未经房改办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校内各类住房,不得改变住房用途,不得改变住房结构。

    第六条 教职工住房的分配、调整由房改办按照《湖北工业大学住房分配调整管理条例》组织实施。校工会、监察处负责住房分配、调整过程的监督。

    第七条 基建处负责教职工住房的立项、报批、设计、施工管理工作;负责教职工住房结构安全鉴定等工作。后勤管理处负责教职工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相关事宜;负责校内教职工住房的日常巡查和监控管理,严禁私自抢占住房的情况发生;及时处置安全隐患,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校房改办。

第三章             住房的居住管理

    第八条 居住校内住房的教职工,经学校同意,可以再次申请参加校内新建住房的分配,但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原购住房退还学校。已在校外单位购买、集资、租住公有住房的,不能再在学校申请住房。

第九条 教职工在领取新分配调整的住房钥匙前,须与学校房改办签订《湖北工业大学住房分配调整协议书》,并按规定时间退回校内原有住房(含单身宿舍)。

第十条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出国期间,保留其住房;逾期未归的,须将住房退还给学校。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如其配偶为本校职工且继续留校工作的,可保留其住房;如其配偶随其陪读或非本校职工的,须在正式出国前一周内将住房退还学校。

第十一条 因政府或学校规划建设需要拆除住房时,住户必须服从建设需要和相关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内搬出住房。

第十二条 学校住房无论何种类型仅限于本校教职工居住。未经学校同意,严禁私自调换、转让、出租、外借、出售校内住房。

第十三条 经住户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出租的住房,由房改办向急需住房的教职工发布住房出租信息,出租人与承租人友好协商,签订出租协议,并将协议交房改办备案。承租人不得将所承租的房屋转租、外借或安排他人居住。

第十四条 周转房的使用管理。

(一)教职工向学校申请周转房临时周转、过渡居住,居住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二年,并须与房改办签订住房租赁合同。教职工在居住期限内,需按规定缴纳住房租金、租赁保证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

(二)周转房租金标准和收缴方式。

1.根据湖北省房改办和武汉市政府相关规定,住房租金分为成本租金标准和市场租金标准。

2.教职工夫妻双方无单位住房的,其应住面积部分的住房租金按成本租金标准收取,超面积部分住房租金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

3.住房租金委托银行从教职工工资账户中扣缴或现金缴交。现金缴交住房租金时间为每月1—10日。

(三)租赁保证金标准与管理。

1.租赁保证金按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计收。标准为:框架结构50元/平方米,混合结构40元/平方米,瓦、平房25元/平方米。

2.租赁保证金所产生的利息用于周转房的管理与维修。

3.承租人在退还所租的住房并结清相关费用后,学校在一个月内将保证金退还承租人。

(四)教职工调离学校,办理离校手续之前,须将其租住房屋退还学校。有特殊情况的,经学校房改办同意,可暂住两个月。暂住期间,须向学校交缴住房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租赁保证金等。房租缴纳标准为:单间住房1000元/月、二室一厅住房2000元/月、三室一厅以上住房3000元/月;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按学校规定标准缴纳;保证金按照不低于人民币20000元的标准协商确定。住房按时退还,结清一切费用后,保证金多退少补。

(五)本校单职工去世后,须在两个月内将租住的住房退还学校。如其配偶暂无其他居所的,可申请暂住,但必须服从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并按期交纳房租、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单职工离、退休后,如其配偶在武汉市区已分配有福利性住房的,其租住的校内周转房须在两个月内退还学校。

第四章  住房的处置管理

第十五条 人事劳动关系转移或清退的房改房住户,必须退出学校住房,并由学校按下列原则回购或向校内无房教职工转让:

(一)成本价房改房,按照市场评估价格回购或转让。

(二)标准价房改房,按市场评估价格,学校根据原购房协议所约定的分成比例支付原住户相应房款后,由学校回购或转让。

(三)住房的评估价格由学校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产生。

第十六条 人事劳动关系转移或清退的集资房住户,集资时间未满10年必须将集资房退还学校,学校将原个人交纳的集资建房费用退还教职工,不另结算利息。集资时间超过10年的,必须将集资房退还学校,并按上述第十五条第(二)款相关规定由学校回购或向校内无房教职工转让。

居住集资建房并向银行申请住房按揭贷款的教职工,因各种原因离开学校之前,必须结清银行贷款。

第十七条 不宜居住房屋管理。

    (一)不宜居住房屋实行“只出不进”的管理原则,原有住户搬离后不再安排其他教职工入住。

(二)搬离后的空房由房改办集中管理,并须及时切断房屋的水、电等设施。

(三)确定为不宜居住的住房,原则上不再安排公共维修服务。

第五章  物业管理与维护维修

第十八条 教职工住宅区实行小区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实行外包。物业服务单位由学校招标产生。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的监督、考核由后勤管理处负责。

第二十条 教职工住宅维修资金及物业管理费的缴纳、使用、管理按学校相应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住房维护维修。

(一)房改房、集资房、周转房的公共部位(公共楼道、电梯、上下水管、外墙、屋面等)的维修由校房改办报后勤管理处组织实施。

(二)房改房、集资房的室内维修由住户自行承担。

(三)周转房的室内维修由校房改办报后勤管理处组织实施。

(四)厨房、卫生间渗漏等问题由基建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鉴定,如因楼上住户装修或使用不当等原因引起的,由楼上住户负责维修;如属住房结构性问题或住房建设施工质量问题引起的,由学校组织维修。

第六章  住房装修管理

第二十二条 居住周转房的住户不得擅自装修住房,如个人要求进行装修,须向房改办提出申请并在物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住户装修住房的费用由个人承担,其退还住房时,学校不给予任何补偿。

第二十三条 新建住房的室内装修应按物业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其费用由教职工个人负责;新建住房的装修期限为90天(从办理装修申请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住房处置时,装修费用由学校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折旧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装修部分的补偿依据;评估费用由学校或新老住户分摊。住房调整时,原住户对住房的装修费用由新老住户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学校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折旧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住房装修部分的补偿依据,评估费用由新老住户分摊。

第二十五条 住户装修住房时,禁止以下行为:

(一)擅自拆除或破坏房屋的墙体、梁、柱等承重结构,直接将砖墙或重质隔墙砌在楼板面上;

(二)改变卧室、卫生间、厨房的设计布局;

(三)将水管暗埋在墙或楼地板内;

(四)影响他人正常休息;

(五)一楼住户拆除阳台拦板、开门洞,占用公共绿地建小庭院,顶楼加盖房屋或搭建其它附属设施等。

第二十六条 因教职工个人装修房屋或室内水电线路而造成的楼板渗漏或电线路短路,由当事人承担所有责任。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从房改办下达整改通知的当月起,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的5倍收取罚金,限期不改正的,由房改办通知相关部门停止水、电、气供应。超过三个月尚未将应退住房退还给学校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房改办会同保卫处等职能部门收回住房。

(一)强占、多占住房的;

(二)申请学校住房时,弄虚作假的;

(三)未经学校批准,将住房出售、转让、转租或变相转让他人居住的;

(四)私自调换住房的;

(五)逾期不退还(搬出)应退住房的;

(六)擅自改变住房用途和房屋结构的;

(七)一楼违建庭院或顶楼加盖房屋或搭建其它附属设施的。

第二十八条 拖欠住房房租1个月以上的,每天收取1%滞纳金。

第二十九条 违反住房装修规定的,由房改办书面通知限期整改。对在限期内没有改正者,采取强制性措施令其改正,或派工复原,费用由住户承担。情节严重,并造成安全隐患的,追究其相应经济责任,乃至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教职工退还学校住房时应保持住房的完好,住房固定部分不得拆卸。如房改办对住房进行检查,发现住房建筑结构及设施遭人为破坏的,责令住户按原样复原。否则,按复原费用的3倍进行处罚,罚金从保证金或住户工资津贴中扣除。破坏行为严重并造成安全隐患的,追究其相应经济责任,乃至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因住房调整、房屋安全等原因给学校人才引进、事业发展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给予当事单位和个人相应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时,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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