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业大学实验教学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处办公室 时间:2012-06-08 点击数:

(2006年10月17日,湖工大资[2006]9号文件发布)
一、总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教学手段,在创新性人才培养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规范我校实验教学管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验教学的根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实验技能的基本训练,使学生了解科学实验的主要过程与基本方法,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三条 实验教学应不断吸收学科发展的新成果,及时更新实验内容,改进实验技术手段,深化实验教学体系改革,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并实现实验教学的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二、实验教学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 实验教学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实验教学工作在主管校长和各院分管院长领导下,由实验中心主任负责组织进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对全校实验教学进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 各学院分管院长负责制定、编写、审查本院各专业各门课程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组织本院各实验教学环节的实施,主持本院各门实验课程的实验教学检查、评估、研究、改革和经验交流,并负责实验室工作人员业务考核、考评及推优工作。
第六条 实验中心主任根据教学计划审查本中心实验室每学期开课计划、主持本中心实验室的实验教学工作;组织本中心实验室开展实验教学检查、实验教学质量自评,主持本中心实验室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实验教学改革、实验教学经验和学术交流,开展科研活动和社会服务;组织本中心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制定本中心实验室人员的培养、进修计划。
第七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全校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仪器设备的采购与维护,制定实验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全校的实验教学工作。
三、 实验教学计划、大纲、实验教材和教学任务管理
第八条各学院根据专业综合培养方案制定具有明确实验教学目的、符合理论教学体系改革要求的实验教学体系。按照规定的实验教学时数编排实验项目,改革实验内容。实验教学体系要注重学生基本实验能力和创造性实验能力的培养,保留少量基础性、演示性实验,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数量。含有设计型、综合型实验的课程数应占总实验课程数量的80%以上。
第九条 实验教学必须具备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实验项目卡、教学日志、实验课表等教学文件。单独设立的实验课应具备实验教材。
实验项目系列应包括:必做项目、选做项目、课外开放项目。各学院每年必需有一定数量的实验项目更新;对更新的项目,学院要组织教师及实验中心主任进行论证,填写《实验项目变动表》,经院主管领导审批后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实验项目、实验内容和实验教学安排。
实验室必须建立健全实验项目卡片管理制度。
第十条 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由承担任务的实验中心与教务处协商安排实验时间,列入教学课表;未独立设课的实验由各学院实验中心根据实验教学进程和实验教学条件等安排,并在每学期开学第二周前将《实验安排表》及时报送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不在同一学院的实验教学任务,由承担理论教学的学院与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的学院(中心)协商安排,由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的学院(中心)将实验安排表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四、实验教学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备熟练正确的操作技能。对首次指导实验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必须组织试做试讲,试做试讲合格后方能上岗,试讲试做的相关材料必须存档。
第十二条 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每次实验前必须依据实验指导书,认真备课,进行预试或预实验。每次实验前要认真检查实验仪器、设备及材料的准备情况并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实验指导教师对学生实验必须严格要求。实验前要检查学生的预习报告,预习合格方允许做实验;在实验过程中应加强对学生操作基本技能和技巧的培养和训练,尽量让学生独立完成操作、数据处理和实验结果评论分析。同时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教学纪律,切实抓好实验环境卫生和安全防范工作。实验结束时,应对学生的实验数据、实验结果进行审核,并对实验仪器设备进行检查,指导教师签字后方可离去,签字的原始记录应附在实验报告后,如果数据不合格,必须重做。
第十四条 学生上实验课不得缺课,经事先批准的因病、因事缺课,实验室按计划安排补做;无故缺课的学生必须书面检查,经实验中心主任同意后才能补做实验。擅自缺课累计超过实验总学时的1/3及以上者,不能参加该实验课程的考试或考核,必须重修。
五、实验课成绩考核管理
第十五条实验课的考试或考核应按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以考试为主,可采取笔试、答辩、操作等多种形式进行,并根据实验出勤、实验操作及实验报告等情况综合计算成绩;非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原则上以考核为主,实验成绩按优、良、中、差四个等级考核评分。
第十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预习、实验操作、实验记录、实验态度、实验报告。其考核成绩应按所占课程学分比例计入该课程总成绩,考试或考核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第十七条 各实验中心可依据上述规定和各实验课的特点制定实验教学的具体考核办法。
六、实验教学质量监控
第十八条 各学院和实验中心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实验教学质量的监控,及时总结经验,积极推进实验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改革,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十九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定期和不定期组织专家对实验教学质量进行检查。按实验教学考核评价体系对“教学准备”、“教学状态”、“教学改革”、“教学质量”等方面进行考核,并按“优”、“良”、“中”、“差”四级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条 学校有关部门应结合实验教学改革建设的实际,加强对实验教学过程和实验教学质量的检查监控,及时解决实验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七、实验教学研究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应积极开展本学科的实验教学研究活动,制定实验教学研究计划,定期召开实验教学研究讨论会,交流经验,审议研究成果,以不断更新实验教学内容,改进实验教学方法,掌握实验教学规律,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二十二条 实验教学研究应围绕实验室建设、实验课程设置、实验技术、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实验教学管理、档案管理、实验室管理等方面展开。
八、其它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必须根据《湖北工业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必须有一定数量的开放实验项目供学生选择,实验室开放覆盖面要广、时间要长、效果要好,要做好开放记录和统计分析。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按照学校实验室档案管理及信息上报的各项管理规定做好实验教学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和归档保存工作,加强实验教学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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