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8日,湖工大资〔2013〕4号文件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20号令),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实验室(包括各种操作、训练、实习室),是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把培养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素质创新人才、做出高水平科研成果作为重点,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应当吸收科学和教学研究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八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 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条 建立健全实验室的各项工作制度,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二) 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 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 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 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国家(部、省)级重点实验室、科研基地、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等实验室,其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经过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纳入学校事业总体发展规划,实验室要按照学校总体发展目标,根据本学科教学要求和科研方向,制定近期、中期和长远的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建设。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依据规划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用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程序,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多渠道筹集实验室建设经费。除学校划拨的实验室建设经费外,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六条 积极申请筹建国家(部、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开放型实验室、教学基地等,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高水平成果和高层次人才的需求。
第十七条 积极开展校际间、科研院所间及校企间的协同合作,积极探索和尝试引进外资共同筹建实验室的途径。
第四章 体 制
第十八条 实验室按照“校院两级,以院为主”的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归口管理。教务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是实验教学、实验室管理主要责任部门;科技与产业处负责科研实验室管理;人事处负责实验人员管理;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学科建设设备费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 教务处负责:实验教学管理,本科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实验队伍建设规划,实验室开放,实验低值易耗品,实验人员营养补贴发放,教学设备费管理以及项目申报、论证等;
(二)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实验室制度建设,实验室效能监督,实验室建设项目实施和验收,实验室环境安全,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仪器设备维修,实验数据报表等;
(三) 科技与产业处负责: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研究基地)申报、建设与管理,科研实验室建设规划,科研设备费管理及项目申报、论证,人才引进设备费和学科建设设备费项目论证等;
(四) 人事处根据本科实践教学队伍建设规划负责人才引进及重点项目设备费管理等;
(五) 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学科建设设备费管理及项目申报等。
第十九条 各学院(学部、中心)应依据学科特点,整合实验室资源,成立实验中心。中心主任一般由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长(主任)担任,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管理工作,统筹安排、调配实验室资源,落实实验室各项具体工作。
第二十条 国家、部门或地区的重点实验室、科研基地主任、副主任由上级主管部门聘任或任命,同时接受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归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委员会由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审查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年度实验室建设计划,研究大型仪器设备布局及科学管理、实验队伍建设等实验室工作重大问题。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落实管理工作。待重新通过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学部、中心)必须认真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学院(学部、中心)主要负责人为学院(学部、中心)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各实验室均须配备兼职安全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五条 制定和完善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管理办法,进行科学、严格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科委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进行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各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实验室评估制度。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管理水平、效益、特色等方面,制定评估指标体系细则,开展实验室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作为各院(部、中心)目标管理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六章 人 员
第三十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十一条 校级实验室主任、副主任由学校任命;学院实验中心主任、副主任由学院任命,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备案。实验室主任应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副高以上职称人员担任。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 领导并组织完成本规程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工作任务;
(三) 做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四) 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五) 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六) 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三十三条 实验人员的编制,要参照在校学生数以及学校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等实际情况,进行科学测算后确定。
第三十四条 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参照国家教委(88)教备局字008号文件《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建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定期开展实验室管理工作检查、总结交流、考评,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湖北工业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湖工资【2005】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