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业大学设备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处办公室 时间:2012-06-08 点击数:

(2009年3月27日,湖工大资[2009]1号文件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设备专项经费使用管理,科学、合理地使用设备专项经费,充分发挥学校资金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设备专项经费管理原则为:强化预算功能,实施分类管理,严格审批程序,保证投入效益。
第三条 学校设备专项经费使用管理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处”)负责,发展规划处、教务处协助,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履行监督职能。
第二章 设备专项经费的分类管理
第四条 设备专项经费分为教学科研设备费和行政后勤设备费。
第五条 行政后勤设备费按固定数额列入预算,由使用部门和单位提出申请,由资产处统筹。
第六条 教学科研设备费分为教学设备建设费、学科平台建设费和一般教学设备维持费。资产处根据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确定的设备专项经费额度提出分类分配意见,经主管校领导审查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七条 教学设备建设费和学科平台建设费实行项目管理。项目评审通过后,由资产处制定教学设备建设费和学科平台建设费使用计划,经主管校领导审查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八条 一般教学设备维持费按固定数分配到教学单位,主要用于保证实验教学正常运行的设备、软件、图书资料的更新和补充,以及部分低耗等一般性开支。
第三章 设备专项经费的项目管理
第九条 项目管理是指对设备购置项目按照申报、评审、审批等程序决定设备专项经费的使用以及通过建设监管、项目验收、项目效益评估等程序对设备专项经费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经费使用效益评价的管理方法。
第十条 学校每年十一月集中受理全校各单位项目的申报,由资产处负责组织。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必须填写《湖北工业大学设备专项经费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申报书》应按规定格式和要求填写(《申报书》格式由资产处制发)。
(一)《申报书》填写内容必须详实、可靠、目标明确,项目建设目标必须具体、可行,建设与发展的思路必须清晰、明确,经费预算必须严谨务实。
(二)申报项目预算经费要切合实际,在保证完成项目目标的情况下,尽量节约资金,鼓励各单位利用自筹经费、科研经费进行实验室建设或建设配套。
(三)申报项目建设目标完成时间尽量控制在一年以内,完成时间在一年以上的需要说明阶段完成目标。
(四)《申报书》须经部门专家组论证和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
(五)申购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必须提交共享方案,应避免重复购置,并按规定填报《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
(六)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二条 教学设备建设项目由教学指导委员会评审,学科平台建设项目由学科建设委员会评审。项目评审的组织工作由资产处负责,相应的委员会办公室所挂靠的部门协助。
(一)申报项目材料由资产处负责汇总、初审,凡格式与要求不符、申报材料内容不全的不予受理。
(二)申报项目按照“择优支持、统筹兼顾”的原则进行评审。评审主要依据申报项目的建设目标、预期效益、资金预算、自筹资金情况,以及申报单位以往设备使用效益、科研工作、学科建设等情况。重点支持受益面大、见效快、有重大和长远影响的项目。
第十三条 评审结果在校内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的报请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四条 凡经评审立项的建设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须与资产处签订《项目建设承诺书》。
第十五条 申报项目一经批准,建设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建设计划和审批内容积极开展工作,相关职能部门须按规定积极予以协助。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七条 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无故中止。对无故不完成项目任务的单位和项目责任人,将中止项目经费的使用权。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使用不得超出原预算额度,节余资金划回原财务账目,作为学校设备机动费。
第十九条 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如需变更建设内容、目标的,必须重新申报、审批。
第二十条 资产处定期和不定期的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对项目建设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并及时向学科建设委员会或教学指导委员会反映。重大问题要向学校提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一条 每年年终由资产处组织对项目建设和完成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予以公示后由学科建设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对相应项目的评估结果确认。评估结果作为承建单位再申请项目的能力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资产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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