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业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作者:处办公室 时间:2012-06-08 点击数:
(2005年6月13日,湖工大资[2005]4号文件发布)
为规范全校教学、科研、行政办公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完善维修管理工作机制,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保证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正常运行,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 维修原则
1、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等仪器设备,后勤、生产设备维修不在此列。
2、全校各院、部、处仪器设备维修均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负责并组织实施。
3、 精密、贵重、稀缺设备以“预防维修”为主。设备使用人应对设备运行作随机监测,对故障作出科学的预测,有计划地、定期停机检查、维护。
4、一般设备以“主动维修”为主。有目的地对易损部件进行定期检修,把故障排除在使用之前,降低维修费用,提高使用效益,坚决杜绝设备带病工作。
5、 维修工作应本着按时、保质、节约资金的原则,立足校内自修,采取校外与校内,请人修与自修相结合的维修途径。
二、 维修申报和维修管理
1、凡仪器设备要求维修,由仪器设备使用人或保管人填写《湖北工业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申报验收单》,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维修申请,经批准后方能进行维修。未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批准自行修理的,费用自理、责任自负,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2、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在接到维修申请后,应及时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设备故障进行论证、分析,确需维修的尽快安排维修。
3、维修费用超过1000元以上的,必须由仪器设备所在单位与维修者签订维修协议,并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4、维修人员在进行维修时,必须填写清楚故障情况及修理材料数。仪器设备修复后,由仪器设备负责人验收并在申报验收单上签字。
5、对已维修的仪器设备实行保修制度,保修期原则上为半年。在保修期内同一设备出现同一故障,由联系人负责联系重修。
三、 维修费用
1、承担维修的单位和个人须填写《湖北工业大学仪器设备维修劳务费领取单》后,方能凭此单到财务处支取维修劳务费。仪器设备维修劳务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设备原值: 元/台、件 | 维修报酬(按设备原值) |
2000元以下 | 3.5% |
2000—5000 | 2.5—3.5% |
5000—10000 | 2—2.5% |
10000—50000 | 1—2% |
50000以上 | 不高于1% |
2、管理费:学校从劳务费中提取5%作为水电成本及个人所得税,维修管理部门从劳务费中提取5%作为补充事业费。
3、维修材料、配件费根据实际消耗情况据实支出。
四、 其 它
1、确实失去维修价值的仪器设备,不应勉强维修。应由仪器设备所在单位申报,经论证批准后办理报损、报废。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