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业大学危险、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湖工大资〔201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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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工大资〔2013〕20号   ,  2013年12月31日印发)

       湖北工业大学危险、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危险、剧毒化学品管理,严防恶性事故发生,保障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剧毒化学品,是指国务院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规定的危险、剧毒化学品。

第三条  学校涉及危险、剧毒化学品的申请、采购、使用、储存,以及废弃物、包装物处置等,适用于本规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安全管理

第四条  学校危险、剧毒化学品实行分级管理。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危险、剧毒化学品的采购审核,废弃危险、剧毒化学品及包装物,以及使用危险、剧毒化学品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的集中或委托处置的管理;保卫处负责剧毒化学品采购审核、准购证申请和危险、剧毒化学品安全督查及突发事件的处理;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小量采购,危险、剧毒化学品的仓储保管、登记发放和使用管理

各单位分管领导是本单位负责危险、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危险、剧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设置危险、剧毒化学品专用存储仓库或保管室。剧毒化学品存储保管人员、存放地点须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保卫处备案。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和使用单位,应经常对存放危险、剧毒化学品的仓库及盛装容器进行检查,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条  危险、剧毒化学品专用存储仓库或保管室应当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根据物品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温、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危险、剧毒化学品储存地点严禁吸烟或使用明火。

第七条  危险、剧毒化学品管理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

剧毒化学品的管理应严格遵循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账的“五双”制度。

任何个人不得携带危险、剧毒化学品擅自离开使用场所或存放地点。

第八条  涉及危险、剧毒化学品的工作人员(采购、保管、运输、领用人员)必须经过有关的安全操作培训,并取得由相关部门核发的《安全操作证》,或是具有一定技术等级的专业人员。否则,不得从事涉及危险、剧毒化学品的工作。

第九条  危险、剧毒化学品存储管理人员应经常核查实际库存情况,如发生剧毒化学品丢失、被盗(抢)、误用、流散等突发情况,使用或管理人员应保护好现场,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和学校保卫处报告,由保卫处报请公安、安监、环保等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章 危险、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

第十条  相关单位在实验、科研中应尽量使用无毒、无害化学品替代危险、剧毒化学品。如确无替代品,必须购买、使用危险、剧毒化学品的,由使用单位或使用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湖北工业大学危险、剧毒化学品采购申请表》(附件1),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按需购买。

第十一条  危险、剧毒化学品必须通过学校确认的正常渠道购买和运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运输、接收、转让、受赠和赠送危险、剧毒化学品。

第十二条  剧毒化学品的购买须经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保卫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保卫处向公安机关申领《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后,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组织向有销售资质的供应商购买。购买的剧毒化学品由供应商直接运抵学校。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装卸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违章作业。需单独运输的决不能混载,不允许暴露运输的,运输过程中必须装入安全器具。

 

第四章 危险、剧毒化学品的使用

第十四条  使用危险、剧毒化学品的单位与个人,必须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使用单位应在危险、剧毒化学品工作场所悬挂操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等,并建立事故应急处理方案和落实措施。

第十五条  危险、剧毒化学品的使用部门,要严格执行领导审批制度,建立危险、剧毒化学品使用档案,全面记载领取、使用、结存情况。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的领用量不得超过当日工作的需要量。领取危险化学品时,发放人员和领用人员务必仔细核对品名、规格、数量和检查包装,确认无误后,由双方签字。

第十七条  领取剧毒化学品时,应填写《湖北工业大学剧毒化学品领用申请表》(附件2),由两名领用人(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签字,经单位主管安全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领取。剧毒化学品领取和发放必须各有两人同时进行。

第十八条  剧毒化学品只准领取一次实验用量。剧毒化学品保管室管理人员须如实记录发放日期、品名、数量、领用单位、领用人等信息,登记表应随同《湖北工业大学危险、剧毒化学品领用申请表》等原始资料一起妥善保存备查。

第十九条  领用人领取危险、剧毒化学品后应及时返回实验室或使用地点,不得携带危险、剧毒化学品办理其它事务,严禁携带危险、剧毒化学品进入公共场所和其它重要场所。

第二十条  当天未能用完或暂时不用的危险、剧毒化学品,必须交回危险、剧毒化学品库代为保管,并随附交付代为保管的危险、剧毒化学品使用记录表。剧毒化学品交接双方均应有双人同时在场办理交接手续。交付代为保管的剧毒化学品应贴上标签,详细注明品名、剩余量、交回日期,以及交付保管的实验室名称、领用人姓名、领用时间等信息,并由双方双人在剧毒化学品库代为保管登记本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危险、剧毒化学品进行实验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剧毒化学品须有两人同时操作。学生使用危险、剧毒化学品时,实验指导老师必须向学生讲清楚操作规程、安全事项及应急处置规定,整个实验过程,要加强巡视和指导,实验结束后必须做好危险、剧毒化学品残留物清理工作,严禁学生把危险、剧毒化学品带出实验室和在实验过程中打闹嘻戏。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危险、剧毒化学品须填写《湖北工业大学危险、剧毒化学品使用记录表》(附件3),认真登记日期、用途、用量、使用人等信息。剧毒化学品用完后,记录表交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统一保存备查。

第二十三条  危险、剧毒化学品使用情况应半年到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备案一次。

 

第五章 危险、剧毒化学品的储存及保管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到货后,管理、使用单位应逐件对照检查,防止漏、丢、错、损等事件发生,办好交接、登记手续,及时入库,并配专人保管。

第二十五条  剧毒化学品到货后,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保卫处、使用单位或使用人与供应商共同验收,查看物品品名、规格、数量、包装情况等,交验《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出货单、发票。

第二十六条  剧毒化学品转交使用单位时,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使用单位应分别建立购买台账,记录入库剧毒化学品的品名、规格、数量等信息。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件、出货单、发票等凭证的原件或复印件由使用单位保存备查。

第二十七条  危险、剧毒化学品应分类、分项存放,并设置危险警示标志,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剧毒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或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剧毒化学品,不得在同一地点存放。

 

第六章  危险、剧毒化学品废弃物及制剂处置

第二十八条  实验结束或生产任务完成,对于实验或生产中产生的废弃物(制剂)、多余的危险、剧毒化学品及制剂必须分类收集、密封包装,注明详细名称,集中妥善保管,防止流失造成环境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九条  剧毒化学品的原包装物、领用分装物等必须退回剧毒化学品保管室集中保管,严禁任意丢弃。

    第三十条  盛放过危险化学品的器具,在实验结束或生产任务完成后要妥善清洗解危,或已做过实验(工作)而仍有危害性质的危险化学品,应按其属性进行解危处理,对于属性一时难以确定的残留物、制剂,应集中存放,严禁任意丢弃。

第三十一条  废弃危险、剧毒化学品、制剂及包装物的处理,使用部门应向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报校保卫处获准后,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处理。对于过期及无标牌的危险、剧毒化学品,必须经公安、环保部门鉴定后,征得公安和环保等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危险、剧毒化学品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和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 湖北工业大学危险、剧毒化学品采购申请表

2. 湖北工业大学剧毒化学品领用申请表

3. 湖北工业大学危险、剧毒化学品使用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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