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业大学实验室对外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本站 时间:2015-01-05 点击数:

 

湖北工业大学实验室对外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验室对外服务管理,充分发挥和利用学校实验室设备和技术优势,更好地为社会服务,根据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置的各类实验室,在确保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均可利用现有的技术和仪器设备条件,多渠道、多形式对校内、外开展服务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对外服务实行学校统一领导,校、院(部、中心)二级管理。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是全校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管理全校实验室对外服务工作,实验室所在单位负责本部门实验室对外服务的组织、管理、实施工作。

第四条 实验室对外服务的范围

(一)开展测试、计量、计算、化验、检测、分析和数据处理等技术服务;

(二)开设实验教学课程和代培技术人员;

(三)授课、指导实验,承接计算机操作实习、学生实习等;

(四)实验技术咨询,技术改造及科研试制,小批量加工制作等;

(五)其它技术服务。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 实验室开展对外服务须填写《湖北工业大学实验室对外服务申请表》,经单位负责人同意,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六条 开设对外服务项目时,如需向上级单位办理资质或进行仪器设备检测校准等,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应配合项目申请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办理所需费用原则上从实验室所属学科软件建设经费列支,后期产生费用由项目承办单位承担,从对外服务收入中支出。

第七条 实验室对外服务如需签订合同(协议),按《湖北工业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由承接对外服务项目的单位和服务对象商议合同(协议)条款拟定合同,并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核审批。

第三章 收费标准、分配与管理

第八条 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由申请单位根据项目所需材料、水电,结合仪器设备折旧、教师工时、管理成本等综合定价。收费标准应按校内、校外有所区别。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每年汇总并公布对外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财务处负责对外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备案审批手续。

第九条 实验室完成本职教学、科研任务不得收费;实验室在校内开展除本职任务外的实验教学、面向学生的实验室开放和科技创新活动、面向教师的科研服务等,可按校内标准收费。

第十条 收费由承担对外服务的实验室按当年公布的统一收费标准核算,开据收费通知单,被服务对象持收费通知单到财务处缴费。利用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基金进行测试服务的,由承担对外服务的实验室在上机卡中直接核减费用,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半年办理一次费用结算。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利用实验室及其仪器设备进行对外服务,不得截留、隐匿服务取得的收费,一经发现,除所得收费全部收交学校外,将按照金额大小,根据相关学校制度规定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实验室对外服务收入,学校收取10%作为必要水电等

成本开支外。其余院、部、中心所得,须承担对外服务材料费、技术及管理人员劳务费开支。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加强实验室对外服务的管理工作,确保对外服务工作的质量。各单位应加强实验室对外服务监管,严禁承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对外服务项目。

第十四条 实验室在对外服务过程中因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由使用单位或使用人支付维修费用,若不能修复或丢失的,按《湖北工业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湖工大资〔2013〕1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此前学校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此为准。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湖北工业大学实验室对外服务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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