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业大学文件
湖工大资〔2020〕8号
关于印发
《湖北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湖北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试行)》业经校领导审核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湖 北 工 业 大 学
2020年12月9日
湖北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和有效应对突发性实验室安全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校园安全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 号)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实验室安全事故是指全校范围内开展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生产试验等各类实验场所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和社会危害的安全事故。
第三条 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时,要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事故发生后,优先进行人员抢救,同时注意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
(二)把握先机,快速应对。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时,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第一时间作出反应,迅速到位,防止事故扩大,造成二次伤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
(三)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相互协作,分级负责。
(四)预防为主,常备不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预防与应急工作相结合,做好常态下的隐患排查、风险评估、事故预警、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和预案演练等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是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应成立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长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副院长、相关技术专家以及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二)加强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保证应急处置预案有效实施;
(三)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后,负责事故现场指挥、协调事故应急处置,确保安全事故危害降到最低;
(四)及时开展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工作,全面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和应急处置的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实验室安全管理各项工作。
第三章预防、预警和应急保障
第六条 各单位应做好实验室安全事故的预防、预警工作,最大限度地防止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根据各自专业特点和实验要求制定相应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
(二)加强师生员工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教育,提高师生应对突发事故的科学处置能力;
(三)严格实验室安全风险源管理,建立有效的预防、预警机制,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故,做到早防范、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四)严格规范落实实验室危险化学品购置、存储、使用、回收闭环管理;
(五)落实定期安全检查和安全专项检查制度,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应当立即组织整改或停止实验室运行直至隐患彻底消除;
(六)重视实验人员健康检查,发现与实验室生物安全有关的人员感染或伤害立即报告、处置;
(七)严格规范落实实验安全工作记录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应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保障相关工作,确保应急处置人员及时到位,应急设施、设备和有关救援救护物资充足完好。
第四章 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第八条 事故应急响应
(一)事故现场人员是事故报告的责任人,事故所在单位是事故报告的责任单位;
(二)事故责任单位负责人、实验室安全责任人须在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努力降低事故危害和损失;
(三)现场人员在自救、现场处置时,应初步判定事故情况,具备自救、现场处置条件的,根据预案开展自救和处置;不具备自救、现场处置条件的,应及时撤离现场,并按照《湖北工业大学重大应急信息报送制度(试行)》(湖工大党办字〔2020〕3号)相关规定及时向学校报告、向相关部门请求救援。
第九条应急报警、救援电话
公安报警电话:110
火灾报警电话:119
医疗急救电话:120
校医院24小时急诊电话:18086478982
校园110报警救助中心24小时报警电话:
027-59750110(白天) 13006100110(晚上)
实验室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027-59750210
第五章常用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第十条实验室发生强酸、强碱及其他一些强腐蚀或强刺激的化学灼伤时,第一时间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冲洗后用苏打(针对酸性物质)或硼酸(针对碱性物质)进行中和;溅入眼内时,立即就近用大量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处理后,再依据情况作进一步处理。
第十一条实验室发生有人中毒时,立即打开窗户,保障通风,将中毒者转移到安全地带,解开领扣,使其通畅地呼吸到新鲜空气,严重的立即报校医院和120,就近送医院救治,避免延误。
第十二条实验室发生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造成污染时,应立即封闭被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进行现场消毒,将受污染人员送医进行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并上报卫生部门。
第十三条实验室发生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时,应采取隔离、消毒、捕杀抢救等措施,并做好相关人员的检疫、隔离以及环境清理等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实验室发现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时,所在学院应立即向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报告,同时保护好现场,学校立即报告当地公安和环保部门。发生放射源泄露、人员超剂量辐射等事故时,应立即组织人员撤离,同时保护现场,实施事故现场警戒,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源,将受辐射伤害的人员送医院检查和治疗,并及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学校在公安、环保等上级部门的指导下开展事故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实验室发生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的安全事故时,在确保人员安全、符合操作规程的前提下,立即切断设备动力,疏散人员,封锁现场,确保现场仪器使用记录完好。对受伤人员,应立即送医或请专业医疗人员到事故现场进行救治。同时,学校按照特种设备管理流程,报上级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实验室发生爆炸事故时,在保障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尽可能及时切断电源和火源并报警,组织人员通过安全出口或用其他方法迅速撤离爆炸现场。
第十七条实验室发生火灾时,首先切断火源和电源。若火势较小,应迅速使用灭火器材灭火,防止事态扩展;若火势较大或现场有易爆物品存在,可能发生爆炸危险的,应迅速组织人员撤离现场。
第六章 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十八条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开展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事故发生单位须及时报告事故调查情况,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事故现场人员伤亡情况、经济财产损失、造成环境影响、发生事故的原因及相关责任人员情况等。
第十八条学校对发生的实验室安全事故,严格责任倒查,视情节轻重,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事故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对实验室安全事故反映出的相关问题、存在的安全隐患,应严格进行整改,经验收合格后实验室方可使用,同时加强安全宣传教育,落实安全责任,防止此类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条依法依规落实实验室安全事故受害人员的善后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预案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工业大学学校办公室 2020年12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