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业大学文件
湖工大资〔2020〕10号
关于印发
《湖北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湖北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修订)》业经校领导审核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湖 北 工 业 大 学
2020年12月11日
湖北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学校开展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主要场所,实验室安全是维护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和保证。为增强实验室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保障校园安全稳定和师生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 号)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范围内开展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生产试验等各类实验场所。
第三条 保证实验室安全是学校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遵循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积极营造安全的实验室环境和良好的校园安全氛围。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构建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层层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并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层层压实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条 学校成立湖北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教学、科研、保卫、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各教学科研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处”),资产处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学校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负相应领导责任。
(一)资产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归口管理部门,统筹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2.制订、完善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协调、指导、配合相关部门和各教学科研单位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4.组织开展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督办安全隐患整改;
5.负责学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6.按上级部门要求完成年度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报告;
7.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相关工作。
(二)教务处负责全校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2.制订、完善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指导、督查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4.组织开展教学实验室安全检查,督办安全隐患整改;
5.按上级部门要求完成年度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报告;
6.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相关工作。
(三)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以下简称科发院)负责全校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2.制订、完善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指导、督查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4.组织开展科研实验室安全检查,督办安全隐患整改;
5.按上级部门要求完成年度科研实验室安全工作报告;
6.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相关工作。
(四)保卫部(处)负责学校实验室消防、治安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
(五)基建处负责学校实验室建筑物安全管理工作。
(六)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实验室水、电设施等安全管理工作。
(七)学校其它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支持、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成立以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责任体系;
(三)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落实安全隐患整改闭环管理;
(四)严格实验室安全准入管理,落实实验室师生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和安全应急演练等安全教育工作;
(五)落实实验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物资配备和管理工作;
(六)组织制订科学、完备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负责组织落实;
(七)落实实验室安全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实验室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二)制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
(三)落实实验室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和整改安全隐患;
(四)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和实验过程安全管理;
(五)落实实验室设备设施、物资的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源的台帐管理;
(六)落实实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七)制订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及时规范做好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八)完成实验室安全管理其他工作。
第九条 实验指导教师必须切实提高安全责任意识,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全面落实安全措施,对所开设的实验项目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 实验室内学习、工作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严格按规范开展实验和操作仪器设备,服从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管理,对违反实验室安全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定造成的安全事故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准入管理
(一)进入实验室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经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同意,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学习、工作;
(二)实验室开展实验项目前必须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落实相应的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经安全风险评估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实验室规范、有序开展;
教务处负责教学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组织和审核工作,科发院负责科研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室前,需通过基建处组织的实验室用途、建筑物设计施工等相关安全风险评估,确定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后,方可实施;
(四)实验室购置(或改造)设备设施前,经费管理部门、使用单位需组织对设备设施使用安全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确保符合安全管理相关要求后,方可实施;
(五)实验室购置危险化学品(含易燃、易爆气体等具有危险性物资)需经保卫处、资产处、购置单位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审核,落实储存、使用等安全条件后,方可购置;
(六)实验室使用过程中,各教学科研单位和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必须加强安全检查,若发现房屋、设备设施、物资管理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立即落实整改工作,未达到安全管理要求前,不得违规开展存在安全风险的实验项目。
第十二条 实验室一般安全管理
(一)各教学科研单位应将实验室的名称、安全责任人、联系方式、安全分类、安全分级、防护措施、消防等信息统一制作标牌,置于门口明显位置;
(二)各教学科研单位应按规范将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实验设备设施操作规程上墙公示,做到人人知晓;
(三)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资等危险源的实验场所应在有关器柜、设备的醒目位置粘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标识;
(四)各实验室应做好安全设备设施和环保设施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到配置齐全,确保运行正常;
(五)各实验室内的设备设施、物资、工具等应摆放整齐,布局合理规范,水、电、气设置必须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六)各实验室要严格做到“四防、五关、一查”(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关门、关窗、关水、关电、关气;查仪器设备)工作,并按规定落实实验室安全检查日志填写工作;
(七)各实验室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八)各教学科研单位应积极宣传、普及一般急救知识和技能,并根据实验室安全工作需要制订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实验室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各教学科研单位和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要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根据预案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故扩大蔓延,同时按规定及时上报学校相关部门,不得隐瞒事实真相,并积极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九)各教学科研单位必须定期对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并制订安全奖罚措施,对实验室安全工作中涌现的先进个人和先进事迹给予表扬和表彰;对因工作失职造成安全事故的将进行严肃查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赔偿,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十)各教学科研单位应按照学校档案管理规定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四章 实验室专业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一)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落实购置、领取、使用、保管和处置危险化学品全周期机制;
(二)危险化学品管理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对于危险化学品中的毒害品,落实“五双”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的管理制度;
(三)实验室内不得存放过量化学品,各类化学品应根据性质不同分类存放,并定期盘查,化学品的包装容器标签标识应符合规范;
(四)实验室应根据存放和使用的危险品(管制类化学品和气体钢瓶等)特性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和应急医疗用品,并保证通风、消防、喷淋等安全设施的有效使用;
(五)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应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工作,并按规定填写检查记录。
第十四条 生物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建设和使用须按照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登记、备案,禁止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场所开展病原微生物或实验动物的实验研究;
(二)实验室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
(三)实验室从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应当按规定采取生物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制定生物安全培训、跟踪检查、定期报告等工作制度,强化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一)特种设备是指实验室内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升降设备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设备设施;常规冷热设备是指冰箱、烘箱、电炉、电吹风等电力制冷、制热设备;
(二)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及报废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必须按期定检,确保安全;
(三)储存化学药品的冰箱要有防爆功能,制热设备要防止无人值守、设备过热引发火灾等情况的发生;
(四)特种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须按相关规定安全培训、持证上岗,并做好使用记录,确保安全实验;
(五)自制自研实验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使用,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 放射性物品安全管理
(一)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
(二)各涉辐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相关活动;
(三)各涉辐单位需加强辐射工作场所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加强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购买、运输、存贮、使用、备案等管理,规范放射性废物(源)的处置;
(四)涉辐人员需持证上岗并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定期参加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七条 机械加工安全管理
(一)涉及机械加工的实验室须制定机械加工安全操作规程,强化安全责任意识;
(二)使用大型加工仪器设备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操作;
(三)实验室在从事涉及机械加工的操作和实验时,要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一)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应严格依据《湖北工业大学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办法(湖工大资〔2016〕8号)》进行处理;
(二)学校建立实验废弃物回收贮存中转站,定期收集回收实验废弃物,委托具备资质的处置机构规范处置;
(三)实验室应规范设置有毒有害废液、固体废弃物等分类收集容器,并严格按规定分类收集、贮存实验废弃物;
(四)严禁将实验危险废弃物违规倒入下水道或与普通垃圾混放。
第十九条 实验室环境保护工作
(一)实验室应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应尽可能避免对实验室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二)废气、废物、废液的处理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排放,有毒有害实验废气应经过滤、净化等设备处理达标后方能排入大气;
第二十条 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和上级部门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管理。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一票否决”制度,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当年年度目标管理工作考评不能评为“优秀”,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年度个人履职考评不能评为“优秀”。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及个人在落实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对责任单位(部门)和当事人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追责,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履行本办法所述职责不到位的;
(二)阻挠、干涉实验室安全监管或者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
(三)对实验室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四)对实验室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
(五)其他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情形。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经学校批准设在校外的研究院所及有关实验室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明确事项,遵照国家和上级部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北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湖工大资[2008]1号文件)同时废止。
湖北工业大学学校办公室 2020年12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