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工业大学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刘畅 时间:2023-03-28 点击数:

 

 

 

 

湖北工业大学文件

 

 

湖工大资〔202219

 

 


关于印发《湖北工业大学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湖北工业大学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业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湖北工业大学

20221220

 

 

 

 

湖北工业大学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障师生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涉及生物安全的所有实验室及其相关实验活动的安全管理。本规定中所称生物实验活动,是指从事与生物因子及其相关因素或生物技术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等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涉及的生物实验活动仅限生物安全防护二级及以下实验室进行,危险度为三、四级的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须在获得国家相关部门认证的相应实验室中进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实验室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在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负责学校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涉及生物安全的教学科研单位全面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生物安全的规范管理,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生物实验活动的安全评估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涉及生物实验活动人员健康防护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和维护;

(六)定期开展实验室生物安全检查,并按规定落实问题隐患整改;

(七)实验室生物安全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涉及生物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严格落实实验室生物安全各项管理规定、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确保本实验室开展的生物实验活动安全进行

第三章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七条病原微生物危害等级分类:

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第八条 国家根据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对生物实验室实行分等级管理,分为一级(BSL-1)、二级(BSL-2)、三级(BSL-3)、四级(BSL-4),涉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必须在生物安全三级或四级实验室中进行,其他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工作必须在生物一级或二级实验室中进行。

第九条 一级、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应向卫生主管部门备案。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报批和建设管理。

第十条 各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设施、设备和安全管理要求参照《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执行,根据国家《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确定从事微生物研究的范围。

第十一条 从事生物实验活动应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指定专人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实验室应在明显位置标示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级别标志,严格执行准入制度,所有与生物实验活动相关的人员都应经过生物安全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与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二级及以上级别生物安全实验室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防护要求配备防护用品和其他职业防护措施,建立工作人员健康档案。

第十四条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引进、保管、使用及档案等管理应严格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安全管理。

第四章 实验动物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开展动物实验相关工作,实行许可证制度,包括: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实验动物从业人员上岗证等。实验室应严格按照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开展动物实验工作。

第十六条实验室购买实验动物应报本单位审核,向国家认可的实验动物生产单位购买合格实验动物,并办理材料入库手续。

第十七条实验室利用实验动物开展教学、科研活动,应在获得湖北工业大学实验动物伦理审查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实验室利用实验动物开展教学、科研活动,应按照使用许可证允许的范围,加强实验动物使用、存储、处置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确保实验动物不流出实验场所。

第十九条动物实验的环境设施应符合相应实验动物安全等级标准要求,开展病原体感染、染毒和放射性动物实验应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等级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操作。

第二十条实验室应按照替代、减少和优化的原则进行动物实验设计,维护动物福利,保障生物安全,防止环境污染。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应建立设施及环境的清洁卫生和消毒、灭菌制度,控制实验动物环境和设施达到国家标准要求,严防疾病传入动物饲养设施,杜绝人畜共患病发生。

第二十二条 从事实验动物相关工作的人员应树立疾病预防及控制意识,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传染性疾病或其它不宜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换工作岗位。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验要求,对必须进行预防接种的实验动物进行预防接种,按规定做好实验动物的免疫工作,防止病情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第二十四条实验动物发生疾病或异常死亡时,应及时查明原因,根据情况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记录在案。

第五章 基因工程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涉及基因工程研究和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开展涉及基因工程研究和实验活动应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六章生物实验废弃物处置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生物废弃物,必须对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委托具有专业处理资质单位进行运输和处理,防止环境污染。

第二十八条注射针头、针管等锐器应装入一次性盛器中,其他生物废物垃圾放入高压灭菌袋中,送入高压灭菌器中高压灭菌。动物尸体、病理组织经消毒液浸泡装入密封垃圾袋中并贴上标签,通过专用垃圾转移通道移至低温冰柜中冻存,定期委托具有专业处理资质单位运输和处置。

第二十九条实验动物的废弃辅料、垫料、粪便等经消毒剂消毒后,须用专用废物转运袋包装按危险废物处置。

第三十条重组基因和感染性的实验废物应严格标记,须经灭活后方能移出实验室。

第七章 应急处置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生物实验室应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订生物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保证其运行状态良好。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一旦发生生物安全事故,应按照《湖北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试行)》的要求及本实验室应急预案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处置,不得瞒报、谎报或延报。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造成生物安全事故和隐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相关法规和学校相关文件的规定,依规追究责任,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湖北工业大学学校办公室                  202212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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