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业大学文件
湖工大资〔2020〕2号
关于印发《湖北工业大学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湖北工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经学校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湖 北 工 业 大 学
2020年7月21日
湖北工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63号)、《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等文件精神,为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效益,规范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型仪器设备是指权属学校国有资产、单台(套)设备原值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第三条学校建立统一的“湖北工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面向校内师生和校外单位、个人开展技术服务。
(一)凡购置年限在15年以内(含15年)和购置年限在15年以上、技术状态良好的大型仪器设备,均应纳入学校“共享平台”统一管理;
(二)学校支持单台(套)原值在10万元以下、具备开放共享条件和价值的仪器设备纳入“共享平台”管理。
第二章 开放共享管理
第四条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和“共享平台”的建设、维护、管理等工作,支持各教学科研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有序、高效开展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
第五条各单位应安排一名单位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并选派专业技术人员成立大型仪器设备机组(以下简称:机组),具体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运行保障、技术服务和“共享平台”信息处理、数据录入等工作。
第六条使用大型仪器设备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均应通过“共享平台”预约申请,并按照机组安排的时间和相关要求使用大型仪器设备。
第七条机组应及时受理用户预约申请,安排技术人员做好技术服务工作。机组完成技术服务后,应及时向用户提供技术服务成果(包括:测试数据、产出样品等),并依法保护用户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科研设施与仪器过程中形成的科学数据、技术秘密和知识产权。
第八条用户使用大型仪器设备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自主拥有;用户与机组联合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双方应事先约定知识产权归属或比例。用户使用大型仪器设备形成的著作、论文等发表时,应明确标注利用大型仪器情况。
第九条大型仪器设备操作人员需通过“上机”操作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湖北工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操作许可证”后,方可自主“上机”操作。
大型仪器设备“上机”操作培训与考核工作由所在单位负责,经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审核后,统一发放“湖北工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操作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十条机组应按规定做好大型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工作,大型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组织故障排除或申报维修,努力保障大型仪器设备技术指标和功能处于良好状态。
(一)以教学为主的大型仪器设备,维修费由学校维修经费全额承担;
(二)加入“共享平台”管理以科研为主的大型仪器设备,维修费由管理单位从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入中支出;
(三)未加入“共享平台”管理以科研为主的大型仪器设备,维修费原则上由仪器设备领用人承担。
第十一条学校鼓励各单位和机组开展大型仪器设备功能开发和申报技术认证工作,努力提升大型仪器设备性能。
第十二条利用大型仪器设备开展对外服务需要签订服务合同(协议)的,由承接对外服务项目的单位和服务对象商议合同(协议)条款、拟订合同,并按学校合同(协议)管理相关规定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核、审批。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十三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实行有偿服务,开放共享服务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由学校统一管理,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标准由各单位参照国家物价部门有关规定、国内或本地区同类设备收费情况制定,财务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后公布执行。
(一)校外单位和个人收费标准应根据运行成本(水、电、耗材等)、设备折旧和资源占用费、技术服务费制定;
(二)校内师生收费标准应根据运行成本、校内技术服务费(不高于校外技术服务费30%)制定;
(三)取得“湖北工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操作许可证”的师生,且自主“上机”操作的师生,只收取运行成本;
(四)利用大型仪器设备开展大学生创新实践和学科竞赛项目,只收取运行成本。
第十五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所有收费由财务处统一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收费标准,不得私自收费、公款私存,不得截留挪用收费收入或以此建立“小金库”。
校内师生可通过校内项目划转方式缴费;校外单位和个人通过银行对公转账方式缴费,财务处开具正式发票,按服务性收入进行核算。
第十六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入全额返还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单位,用于加入“共享平台”大型仪器设备的运行成本、日常维护、设备维修、功能开发和升级改造、配套设施建设,以及机组人员绩效、培训和相关业务等支出,其中机组人员绩效、培训和相关业务支出原则上不超过收入的30%。
第四章 效益管理
第十七条大型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考核采取单位自评与学校评审相结合方式进行,考核内容包括:规范管理、机时利用、人才培养、科研成果、功能利用与功能开发、服务收入等。
第十八条大型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考核结果作为学校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和机组成员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一)学校年度新增资产配置经费优先支持大型仪器设备完好率高、开放共享管理规范和效益显著的单位;对于大型仪器设备利用率低、维护保养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学校将责成其限期整改,并减少其新增资产经费投入;
(二)年度效益考核优秀的大型仪器设备,学校将对再次申请购置该型大型仪器设备给予重点支持;年度效益考核不合格的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应查明原因,原则上管理单位不得申请购置该型大型仪器设备;
(三)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应将效益考核结果作为机组成员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考核优秀的机组主要成员管理单位应在职称评定、业务培训等方面优先支持;
(四)存在未列入“共享平台”大型仪器设备情况的单位,原则上不得申请购置该型大型仪器设备。
第十九条学校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专项经费,支持、鼓励师生利用“共享平台”大型仪器设备,主要用于:
(一)支持大学生创新实践和学科竞赛项目利用“共享平台”大型仪器设备;
(二)支持重点引进人才和重点科研项目利用“共享平台”大型仪器设备;
(三)奖励利用“共享平台”大型仪器设备取得重要科研成果的团队和个人;
(四)开放共享效益突出的大型仪器设备维修费支出。
第二十条学校实验室流动编制岗位优先支持“共享平台”利用率高和效益突出的大型仪器设备机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的大型仪器设备不纳入“共享平台”管理。
(一)涉及到国家秘密或国家有特殊要求,不纳入开放共享的;
(二)因设备老化、技术落后、精度和性能明显下降,不具备开放共享价值的;
(三)经学校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免税进口大型仪器设备提供开放共享服务时,需符合《纳入国家网络平台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基〔2018〕245号)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学校“共享平台”建设未完成前,各单位和机组应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落实做好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各项工作。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北工业大学学校办公室 2020年7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