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业大学物资仪器设备招标管理办法 湖工大资〔2006〕10号

作者:处办公室 时间:2012-06-08 点击数:

(2006年10月30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物资仪器设备招标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工业大学招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物资仪器设备招标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单位资金支出在限额标准以上的物资(含药品)、仪器设备采购行为。
招标金额标准:物资(含药品)、仪器设备单价在1万元以上以及集中采购在5万元以上。
第三条 纳入湖北省有关政府部门管理的建设工作和政府采购招标的项目,依照湖北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依照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能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回避招标。
第五条 学校物资仪器设备招标工作必须遵循合法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及维护学校利益的原则。
第六条 招标过程中,招标工作人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投标人认为招标人员与其他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物资仪器设备招标工作在学校招标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成立物资仪器设备招标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招标小组),招标小组的组长由分管资产与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校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监察室、审计处、财务处、工会负责人和相关专家、技术人员组成。招标小组下设办公室,物资仪器设备招标办公室设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招标小组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物资仪器设备采购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物资仪器设备采购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起草物资仪器设备招标工作的原则、方法、责任、纪律等规范程序;
(三)接受投标申请,负责确定招标项目、招标方式,起草并审定招标文件;
(四)负责招标的具体组织工作;
(五)负责评标、考察、谈判的组织工作;
(六)负责确定中标人,拟订中标合同,组织使用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七)负责招标项目落实,处理相关问题;
(八)负责招标有关材料的记录、文档整理和存档工作;
(九)向校长报告招标工作。
第三章 招标
第八条 学校物资仪器设备招标工作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和多轮报价等招标方式。招标方式由招标小组决定。采用邀请招标的,被邀请的投标人不能少于5人(特殊项目不少于3人)。
(一)公开招标,是指学校委托政府或社会招标业务代理机构(统称招标人)以公开招标方式邀请不特定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学校以邀请招标方式邀请五个以上(特殊项目不少于三个)投标人招标方式。
(三)议标、多轮报价,是指学校直接邀请二家以上投标人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招标方式。
第九条 在招标限额标准以上,属下列情况之一采购项目,经招标小组批准同意后,可不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具体采购方式由招标小组确定。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机密的;
(二)根据学校要求需紧急采购的;
(三)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的标的的;
(四)只能从特定供应商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的;
(五)属于原采购项目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六)国家和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使用单位在落实项目经费的前提下根据采购计划向招标办公室提出招标申请,招标申请应包括物资仪器设备品目、数量技术参数等,并附批准的招标项目经费报告,需要管理部门签字的须附管理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 招标小组组织实施招标项目的招标工作,对校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物资仪器设备招标办公室根据招标项目和使用部门提出的技术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名称、品名、数量、技术指标、报价、交货或完工日期、投标资质材料、售后服务等内容。招标文件的编制要求严谨、科学、合理,使投标单位的投标具有合理性和可比性,以便评标和合同的签订。招标文件须征求使用单位的意见。
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条款和商务条款,不能针对特定品牌,不能根据某一品牌的技术参数进行转换,必须体现公平和保证充分竞争。
第十三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其投标资格:
(一)提供虚伪资信的;
(二)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的;
(三)三年内有不认真履行合同、质量信誉差等记录的;
(四)三年内有行贿记录的。
第十四条 招标小组应严格审查投标人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及遵守合同的信誉情况。凡采取违法、违规、违纪及其他不正当竞争的,一经发现,则取消投标资格,已中标的,则予以否决。
第十五条 与招标工作有关的所有人员均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相关情况,设有标底的招标项目,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需要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须在投标截止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十七条 开标
1、开标须在招标小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根据招标项目情况必要时邀请投标单位代表参加开标。
2、投标人不到5人或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投标人不到5人的,特殊项目不到3人的不得开标或评标,待调整技术要求和商务条款后重新招标。
3、开标时,由监察室检查全部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定密封完好无误后,当众拆封。
第十八条 评标、定标
1、每个招标项目成立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工作,评标小组成员由招标小组成员、招标项目使用单位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校内外专家组成。评标小组成员人数一般为5人以上单数。具体人数由招标小组根据招标项目大小及难易而定。
2、评标小组首先就所有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进行审查,确定合格投标人,然后评标小组依据“公平、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对每一份投标文件进行认真审查、评议,综合价格、质量、服务、资质等情况确定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评标小组可以建议确定几个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供选择,如选择两家以上中标候选人时,须排出先后顺序,由招标小组当众宣布结果。
3、评标小组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必须公正履行职责,对自己的评审意见负责,遵守保密纪律,不得私自透露评标情况。
4、评标小组成员对评标程序、评标文件的理解、评标方法等产生重要分歧的,由监察室负责协调处理。
5、评标结束后,评标小组须写出完整的评标意见,经评标小组全体人员签字,方可有效。
6、需要进行测试、考察、谈判的招标项目,参加测试、考察、谈判人员、时间、地点由评标小组指定,测试、考察、谈判人员须包括使用部门人员、相关专家,测试、考察、谈判结束后须向招标小组提交情况报告。经测试、考察、谈判,如拟定中标人或候选中标人不具备履行合同条件,应当从其他中标候选人中依次选择。
7、招标小组确定中标人后,由物资仪器设备招标办公室向中标人发出通知,同时将评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8、招标办公室对招标项目过程进行记录、整理,并将项目资料存档。
第十九条 确定中标人后,物资仪器设备招标办公室通知使用部门负责人、中标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技术参数由使用部门审核,合同商务条款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需要进行审计的招标项目,提请审计部门审计,合同经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条 签订合同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变更的,使用部门或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告招标小组批准后实行。
第二十一条采购金额超过100万的招标项目,采购结果由监察室在校内公布和在校长办公会上通报。对其它采购项目,监察室认为有必要的,也可在校内公布、向校长或校长办公会通报。
第五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物资仪器设备招标过程和结果。所有参与物资仪器设备招标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关于物资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的各项规定,坚持原则,严守机密,廉洁自律,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和投标人,不得接受供应商和投标人任何馈赠,不得参加供应商和投标人以任何形式组织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采购有关的其他情况,违反纪律的按相关规定查处。
第二十三条 招标小组负责全校物资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学校招标监督部门协调处理有关采购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检查督促采购项目合同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财务处、监察室、审计处加强对物资仪器设备招标工作经济、纪律的监督。未按规定实施的采购项目,审计处不予审计,财务处不予结算。
第二十五条监察室全程监督学校物资仪器设备招标工作,发现程序不当的,应予以指出,有违规违纪问题,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学校物资仪器设备招标工作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物资仪器设备招标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有关部门投诉,与招标相关的工作单位和人员在接受学校招标监督部门检查监督时,须如实反映情况,自觉接受检查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湖北工学院物资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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