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业大学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作者:本站 时间:2013-06-28 点击数:

     (2005年10月21日,湖工大资〔2005〕7号文件发布)

    为了加强对学校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范围

1.单价为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仪器设备;

 2.价值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成套仪器设备;

3.属于教育部明确规定为大型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第二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根据学校的发展、学科的建设和教学、科研任务的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可行性论证的主要内容为:

1.仪器设备对本校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的预测;

2.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科学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3.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及技术力量,管理能力,安装的环境及设施条件;

4.校内、外共用方案;

5.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第三条 申请购置仪器设备的使用单位应组织相关专家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并提出审批意见后送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视情况组织校内外专家逐项进行论证评审,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购置。

第四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采购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按学校设备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使用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进口仪器设备还须到海关办理相关手续。验收报告应详细记述安装验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排除故障的措施、指标达到的情况、遗留问题及处理解决办法、保修期限等。有关凭证和技术资料不齐全的不予验收。如发现有错货、缺货、损坏等情况应抓紧办理补、退和索赔事宜。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入账建卡手续。

第六条 有关的原始资料,包括申请购置的审批件、合同、装箱单、验收纪要、备忘录、验收登记表等,都是仪器设备的档案资料。在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由仪器设备管理负责人将上述有关资料整理成册并移交学校档案室保存。

第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代表学校行使管理权。各使用单位应确定专人进行管理。

专管人员应相对稳定,如有变动,要认真做好管理方面的交接工作。专管人员应责任心强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或经培训考核,能达到所管设备的技术要求。其他人员使用仪器设备应在专管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操作。

第八条 每台仪器设备要有安全操作规程,要设立使用记录和维护保养、维修记录,详细记载有关内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校验和标定。严禁仪器设备带病运行,发现故障或损坏要及时查明原因,抓紧修复。对较大事故,负责人要及时写出详细的事故报告,由各院、部、中心组织有关人员分析事故的原因、查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交书面报告。

第九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一律不准自行拆卸或解体使用。确有必要须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否则作为责任事故予以追究。一般不许借出校外使用,必须外借时,应经院、部、中心负责人审核,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批准后进行。借出的仪器设备应准时交还,并登账立据,严格交接验收。

第十条 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的原则,鼓励多种形式的开放使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最大效益。为了防止重复购置,实现学校资源的优化配置,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每年对学校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使用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于闲置不用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学校情况予以调剂调拨,以使仪器设备得到充分的使用。

第十一条   考核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的标准为:                                                                   

1.直接应用于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有效机时。大型贵重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应尽快发挥其高性能、高指标的优势,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达到同类仪器设备的使用水平。

2.开出实验项目数。充分利用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有关功能,有针对性地开展实验教学,充分利用大型仪器设备改进原有的实验项目,开设新的实验项目,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3.功能开发。充分、合理利用仪器设备的原有功能,并能不断开发新的功能、新的测试方法,使仪器设备的使用发挥出高的水平。

4.服务质量。积极热情开展社会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5.完好状态。做好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及维修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的管理状态和运行状态。

第十二条 对于使用率、完好率、出成果、出人才、仪器设备的专管共用、开放使用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对仪器设备使用率低、专管(开放)共用差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批评;对拒不执行专管(开放)共用、使用效率低,仪器设备不发挥效益,有关单位或人员反应强烈、造成恶劣后果的,学校将酌情收回仪器设备,重新进行分配托管,并对原当事人进行批评和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加强对学校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范围

1.单价为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仪器设备;

  2.价值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成套仪器设备;

3.属于教育部明确规定为大型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第二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根据学校的发展、学科的建设和教学、科研任务的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可行性论证的主要内容为:

1.仪器设备对本校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的预测;

2.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科学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3.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及技术力量,管理能力,安装的环境及设施条件;

4.校内、外共用方案;

5.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第三条 申请购置仪器设备的使用单位应组织相关专家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并提出审批意见后送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视情况组织校内外专家逐项进行论证评审,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购置。

第四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采购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按学校设备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使用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进口仪器设备还须到海关办理相关手续。验收报告应详细记述安装验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排除故障的措施、指标达到的情况、遗留问题及处理解决办法、保修期限等。有关凭证和技术资料不齐全的不予验收。如发现有错货、缺货、损坏等情况应抓紧办理补、退和索赔事宜。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入账建卡手续。

第六条 有关的原始资料,包括申请购置的审批件、合同、装箱单、验收纪要、备忘录、验收登记表等,都是仪器设备的档案资料。在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由仪器设备管理负责人将上述有关资料整理成册并移交学校档案室保存。

第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代表学校行使管理权。各使用单位应确定专人进行管理。

专管人员应相对稳定,如有变动,要认真做好管理方面的交接工作。专管人员应责任心强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或经培训考核,能达到所管设备的技术要求。其他人员使用仪器设备应在专管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操作。

第八条 每台仪器设备要有安全操作规程,要设立使用记录和维护保养、维修记录,详细记载有关内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校验和标定。严禁仪器设备带病运行,发现故障或损坏要及时查明原因,抓紧修复。对较大事故,负责人要及时写出详细的事故报告,由各院、部、中心组织有关人员分析事故的原因、查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交书面报告。

第九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一律不准自行拆卸或解体使用。确有必要须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否则作为责任事故予以追究。一般不许借出校外使用,必须外借时,应经院、部、中心负责人审核,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批准后进行。借出的仪器设备应准时交还,并登账立据,严格交接验收。

第十条 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的原则,鼓励多种形式的开放使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最大效益。为了防止重复购置,实现学校资源的优化配置,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每年对学校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使用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于闲置不用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学校情况予以调剂调拨,以使仪器设备得到充分的使用。

第十一条   考核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的标准为:                                                                   

1.直接应用于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有效机时。大型贵重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应尽快发挥其高性能、高指标的优势,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达到同类仪器设备的使用水平。

2.开出实验项目数。充分利用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有关功能,有针对性地开展实验教学,充分利用大型仪器设备改进原有的实验项目,开设新的实验项目,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3.功能开发。充分、合理利用仪器设备的原有功能,并能不断开发新的功能、新的测试方法,使仪器设备的使用发挥出高的水平。

4.服务质量。积极热情开展社会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5.完好状态。做好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及维修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的管理状态和运行状态。

第十二条 对于使用率、完好率、出成果、出人才、仪器设备的专管共用、开放使用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对仪器设备使用率低、专管(开放)共用差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批评;对拒不执行专管(开放)共用、使用效率低,仪器设备不发挥效益,有关单位或人员反应强烈、造成恶劣后果的,学校将酌情收回仪器设备,重新进行分配托管,并对原当事人进行批评和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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