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业大学处理报废、积压物资的暂行规定

作者:处办公室 时间:2012-06-08 点击数:

(2006年8月22日,湖工大资〔2006〕5号文件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校报废、积压物资的管理,做到物尽其用、尽可能的提高报废和积压物资的再利用价值,根据《湖北工学院资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物资,包括固定资产、低值耐用品、易耗品和材料。
第三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处)归口管理学校报废与积压物资的处理工作。
第二章 报废物资的处理
第四条 凡经严格的技术鉴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可视为废旧物资申请报废处理:
1、修理费用接近或达到同类新产品价格的;
2、无修复价值的或已无法修复的;
3、陈旧过时,精度和技术指标都无法恢复的;
4、技术质量不过关的试制和自制产品;
5、属国家统一公布淘汰产品;
第五条 凡技术鉴定为废旧的物资,由该物资所属单位填写《物资报废申请表》,将技术鉴定结果详细填写在报废申请表上(一式三份),并经实验室、院主管领导审查并签署具体意见后报资产处审批。
第六条 单价十万元及以上设备的报废除需要上述的报废手续外,还应补充该设备从购置到报废全过程的使用效益报告等资料(包括机时总数,培训人员总数,发表论文总数,科研项目总数,获奖总数,校内外的影响及为国民经济发展所作贡献等),经资产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才能予以报废。
第七条 凡有废旧物资的单位,要将报废的物资相对集中,由资产处组织回收。回收的废旧物资采用公开竞拍方式处理,竞拍由资产处会同财务处、监察室、审计处和仪器设备所属单位负责人参加。
第八条 废旧物资残值收入一律上交校财务,按2 :8的比例分成,即20%上交学校,80%部分划拨到资产处,其中:30%资金作废旧物资处理基金(用于废旧物资专家鉴定费及有关搬运劳务费),70%作为实验室的搬迁和部分设备维修的专项费用。
第九条 废旧物资利用建帐
凡可重新利用的物资,都要降级建账。即废旧物资报废前是固定资产的,领用后作低值耐用品管理并建低值耐用品账;报废前是低值耐用品的,领用后作易耗品管理并建易耗品账。所有领用建账手续,由领用单位资产管理员到资产处办理。
第三章 积压物资的处理
第十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作积压物资:
1、因学校教学、科研、开发等任务发生变化或专业方向的转变,以后不再使用的;
2、使用年代久、性能下降,不能满足科研、开发要求的;
3、重复购置多余的;
第十一条 经各单位确认的积压物资,在上交时,可先将积压物资清单报资产处,由资产处组织回收。
第十二条 积压物资的处理。学校资产主管部门将各单位上报的积压物资在校园网上公布,寻求新的用户。并根据需求方的情况,办理相应的调拨手续。

第十三条 若物资积压方已找到需求方且属校内单位,双方可同时到资产处办理校内转移手续。

第十四条 如果积压物资需求方属校外单位,双方可同时到资产处办理对外调拨手续,到校财务处交款后,凭收款单发货。

第十五条 积压物资处理所得收入,经校财务全额转拨到有关院,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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