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工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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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工大资〔2014〕1号,   2014年3月3日印发)

湖北工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是学校进行教学、科研等工作的物质基础和必备条件。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原则是“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合理调配,物尽其用,管用结合”。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的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下称“资产处”)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订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主持或参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以及大型修缮、基本建设项目论证、招标、采购等工作,参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三)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四)组织学校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组织各资产使用单位定期核对账、卡、物,做到账、卡、物相符;

(五)会同归口管理部门优化固定资产配置;

(六)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七)组织培训、考核固定资产管理人员;

(八)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奖惩建议。

第七条 财务处、基建处、后勤管理处、图书馆等部门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二级分类归口管理部门,其具体职责分别是:

(一) 财务处根据资产处入库单、设备折旧测算通知等相关原始凭证,负责做好全校固定资产收益、折旧及其他损益的核算工作;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定期结账并与资产管理部门对账,一同对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卡片和实物进行核对,做到账、卡、物相符。

(二)基建处负责土地使用规划、申报、办证、统计等归口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及建筑物等报批计划、编制施工计划、工程竣工验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负责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修缮等专项经费的管理。

(三)后勤管理处负责对学校公共场所固定资产如校园内植物、景观设施、教学楼课桌椅、多媒体、监控等设备(设施)的管理;负责对学校生活服务设施、水电设施等进行管理;负责对学校经营性场所,包括饮食服务(食堂)、商贸服务(超市)等国有资产的管理。

(四)图书馆负责对本馆、各院(部)、系资料室图书资料及非印刷品、电子出版物资料、自制网站、课件等资产的计划、采购、验收、台账、清查统计和归口管理。

第八条  学校各固定资产使用单位为三级管理部门,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学校固定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各单位应有一名领导分管资产管理工作,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责任到人。各固定资产使用单位的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学校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规定,确保占有、使用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

(二)办理本单位资产的增减变动手续,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做到账、卡、物相符;

(三)积极配合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的工作,做好资产的计划、统计、清查以及使用信息反馈等工作。

固定资产占有使用量较大的教学、实验单位应由实验中心主任或部门办公室主任担任资产管理员,可设立资产管理辅助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调动;资产管理人员调动时要办理交接手续,提交资产账目,由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方能办理调动手续。交接手续不清的,拟调动人员不得离岗。人员调动和交接情况必须及时在资产处备案。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财产,应列为学校固定资产:

(一)单价在1500元以上(含1500元),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在原有状态下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及其它用途的仪器设备;

(二)单价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在原有状态下独立使用的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一般设备;

(三)永久性的房屋、道路及其他构筑物。

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也应列入固定资产。自制设备,在全部组装完毕并经验收后按所发生费用总值计价。

第十条 下列资产,不论价值大小,均不列为固定资产;

(一)临时简易房屋、临时建筑物、临时设施;

(二)轮胎、电瓶、硒鼓等替换性资产(该项中属于成套设备中原已配套的仍作为固定资产完整的组成部分,其价值记入成套设备价值之内,替换时可分不同情况按维修或消耗对待);

(三)房屋一般性维修、装修费用。

第十一条 凡属政府投资、教育事业费、专项拨款、科研经费、学校基金等形成或受赠的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资产,其产权均属学校所有,纳入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渠道。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一)房屋及构筑物。指房屋、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和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产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学生公寓、食堂用房、锅炉房、配电房等;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花园、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暖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包括工程机械、农业和林业机械、食品加工专用设备、纺织设备、造纸和印刷机械、电工电子专用生产设备,以及医疗设备、文体设备、娱乐设备等。

(三)通用设备。包括办公设备、车辆、机械设备、电气设备、通信设备、仪器仪表、电子和通信测量仪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

(五)图书、档案。

(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十三条 各类固定资产管理计算机账、报表等执行财政部规定的《固定资产国家标准分类编码》。

第十四条 新增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安装费、运杂费、保险费、车辆购置税等记入固定资产总值内,其他则不记入。

(一)用国家拨款或用自筹资金新建的固定资产按基建部门交付使用财产清单和“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单”中确定的价值计价入账;

(二)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三)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账;

(四)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项目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

(五)融入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支出记账;

(六)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七)盘盈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账;

(八)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九)购置固定资产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十)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基建部门或购置单位应估计其价值,并经财务处核定后,到资产处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财务处根据相关报告和资产处固定资产入库单按估计价值记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原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评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第四章 固定资产购入、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凡依《湖北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应界定为国有资产,且在本办法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内的资产,都须到归口管理部门按规定手续入账,并到资产处登账、建卡。学校各级财务部门对购建国有资产的经费支出予以报销前,必须审核是否已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对于未办理资产登记手续的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学校建设或购入的房屋及建筑物实行一级管理,由资产处负责建立一级实物账和卡片账。

第十八条 学校仪器设备、家具购入实行两级管理。校属各单位(部门)购入设备、家具等固定资产须及时向资产处报告。各单位(部门)必须明确一名负责人和指定专(兼)职人负责本单位(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所有设备、家具均应有相应的使用管理直接责任人。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购、建管理程序:

(一)经批准施工的房屋及建筑物项目竣工后,由基建处主持,资产处、财务处、审计处、使用单位及具体管理单位共同负责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基建处填制“房屋及建筑物竣工验收单”和“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明细表”一式4联,第一联用于留存,第二联作为基建结算凭证,第三联作为财务处固定资产入账凭证,第四联作为资产处建账的依据。有关工程技术资料存学校档案馆。

(二)校外购置和接受捐赠房屋及建筑物,在索取相关的合同、发票、工程技术资料的同时,按校内入账程序执行。

(三)在原有房屋及建筑物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或添置新的附属建筑物等,由基建处负责填制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单和交付使用明细表,按校内入账程序执行。

(四)购置的仪器设备,经使用单位(部门)验收合格后,填制“固定资产入库单”一式3联,第一联由资产处留存,第二联作为使用单位凭证,第三联用于财务处登记固定资产价值账。

(五)自制的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会同审计处、财务处、资产处进行定价后,由资产处填制固定资产验收单一式3联。

(六)各单位(部门)购入的家具类固定资产,包括办公桌、写字台、办公椅、文件柜、会议桌、沙发、茶几、阅览台、课桌椅和学生公寓的家具以及其它被视为家具类的资产,必须到资产处办理验收入库、建账、建卡等手续。

(七)各单位(部门)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由资产处会同分级管理部门、接收单位及相关技术部门进行合理定价及验收,出具作价证明。由接受单位填制“验收报告单一式4联”,第一联由使用单位留存,第二联由分级管理部门存档,第三联用于财务处入账,第四联由资产处存档(或建账)。拨交程序与购入该类固定资产相同。

第五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处置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捐赠、投资、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一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程序:

(一)使用单位(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

(二)资产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相关专业专家(副高以上职称)进行技术鉴定。

(三)审核批准。

1.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的处置及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原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资产处置,由主要校领导签批后,以学校文件上报教育厅审查核实,再报省财政厅审批。

2.车辆、仪器、设备等资产原值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2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由分管资产的校领导签批后,以学校文件上报教育厅审批,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3.车辆、仪器、设备等资产原值1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由分管资产的校领导审批,并报教育厅备案。

(四)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第二十二条 对出售、投资的固定资产应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评估确定处置价格,处置价格一般不低于评估价。

第二十三条 家具类固定资产的调拨、报废、报损,由资产处统一办理。由资产处填制固定资产处置单一式4联,第一联用于资产处调账(或销账),第二联用于财务处调账(销账),第三联用于调出单位留存,第四联用于调入单位留存。

第二十四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设专户并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六章 固定资产清查

第二十五条 资产处与财务处、使用单位每学期进行一次账账核对。

第二十六条 全校固定资产每学年核对清查一次,清查采取普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事宜由资产处统一安排。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清查方法为账物核对,实地盘点,即使用单位以在用固定资产台账或卡片账为准,逐项核对实物。

第二十八条 对盘盈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按原值或重置完全价值入账;对盘亏固定资产必须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有关资产管理部门要做盘盈(亏)账务处理,做到账账、账卡、账物相符。

第七章  固定资产账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按以下要求设置固定资产账簿和卡片:

(一)财务处设置、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和分类账簿;

(二)资产处设置固定资产分类、分户明细账簿;

(三)使用单位设置分类明细账簿,按使用人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第三十条  明细账簿应按品种设置账户,按类设置汇总账页,反映各种各类固定资产的数量和金额。固定资产卡片要登记名称、规格、型号和资产编号等,一物一卡,由使用人员签字承担保管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增加、处置,由使用单位如实填写相关凭单,经使用单位、归口管理部门、资产处等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签章,作为记账依据,分别登入有关账簿。各种账簿和凭单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内部调剂,需由调出单位开具调拨单,经调出、调入单位和上一级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签章,报资产处批准后作为记账依据,登入有关账簿。

第三十三条  使用人员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变更固定资产卡片记录。

第三十四条  各级资产账务管理人员应定期核对账、卡、物,保证账账、账卡、账物相符。

第八章  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维护制度。各占有、使用单位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暴、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对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各使用、保管单位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性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基建处会同后勤管理处根据学校对房屋构筑物使用管理要求,定期对其进行勘查、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三十七条  对精密、贵重及易发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要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并应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三十八条  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三十九条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借出单位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核,资产处上报学校领导审批。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时,应认真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所得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第四十条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应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第四十一条  校办企业及其它经营单位不得无偿占用学校固定资产,对其占用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的部分除外)应按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占用费或租金。

第四十二条  学校内部移交固定资产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机构调整时,由资产处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财产清查,并办理交接手续;

(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在上一级管理部门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三)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校或退休前,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

第九章  奖 罚

第四十三条  为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学校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奖惩制度。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及有关人员,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积极主动开展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认真完成各项管理任务,成绩显著的;

(二)在固定资产管理中有创新,运用和推广现代技术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三)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犯固定资产管理法规、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四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固定资产使用、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对所管辖或保管使用的固定资产造成严重损失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三)擅自处置固定资产,不办理有关手续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义侵占固定资产的;

(五)财务人员未按规定程序给予报销的;

(六)其它违犯有关法规应予追究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凡不符合第三章第九条规定的各种办公用品、用具、生活用品、器具、材料等资产,由各使用单位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湖北工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湖工大资〔2009〕3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资产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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