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工大资〔2016〕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和《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共享、循环利用的机制。
第四条 学校处置国有资产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是学校安排有关资产配置项目的参考依据,也是学校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依据和原始凭证。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拟处置的学校国有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处置范围、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占有权、使用权转移的资产,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盘亏、呆帐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具体包括:
(一)超标准配置或者闲置的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权属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
(六)由于被其他新技术代替或已经超过了法定保护期限,造成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降低或者丧失的无形资产;
(七)不符合环保节能要求的资产;
(八)依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转让、出售、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无偿调拨(划转)、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申报。资产使用单位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处置申请、拟处置资产明细材料。
(二)部门审核。资产管理部门在实物核对的基础上,核准数据及处置资产的相关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三)上网公示。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对拟处置资产上网公示。
(四)领导审批。对经核准符合处置条件、公示无异议的拟处置资产,报校领导、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批。
(五)上级批复。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学校领导同意资产处置的决策文件,按审批权限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或报批。
(六)资产评估。对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权属转移的国有资产,应聘请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师或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对房屋、土地以及单项价值50万元以上、批量价值300万元以上的在用资产,采取拍卖、有偿转让、置换等法定方式进行资产处置前,应依法聘请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价值评估;上述范围以外的在用固定资产采取拍卖、有偿转让、置换等法定方式进行资产处置前,由单位聘请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师实施价值评估。
对经批准同意报废的各类固定资产处置,批量价值3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专家、监察、审计和财务等职能部门,对拟处置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资产处置鉴定意见。批量价值300万元以上的由学校聘请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师进行残值估价。
(七)公开交易。学校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对拟处置国有资产,采用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其他法定方式进行公开交易。
(八)收益上缴。国有资产处置收益上缴国库。
(九)变更登记。资产处置完毕,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根据资产处置批文及相关明细清单,办理资产(电子)明细账的变更登记;同时将资产处置批文及相关明细清单送交学校财务部门调整相关会计账目。
(十)资料归档。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将资产处置批文及相关支撑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条 校内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予以审批:
(一)学校对房屋、土地、车辆的处置及货币性资产核销,无论金额大小,均由职能部门提交,分管校领导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二)学校除第十条(一)款以外的资产处置,一次性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按以下权限审批:
单价20万元以下或批量100万元以下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单价在2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或批量100万元及以上200万元以下的事项,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单价50万元及以上或批量200万元及以上的,报党委常委会审批;
上述资产处置校内程序流转完成,由资产管理部门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报备或报批。
第三章 转让、出售和置换
第十一条 转让、出售是指变更学校国有资产占有权、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第十二条 置换是指学校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第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转让、出售、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其他法定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有偿转让、出售和置换国有资产,须按第九条第(六)款的规定进行价值评估,出具评估报告或评估意见书。评估报告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评估意见书须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
学校国有资产转让、出售,应当以经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80%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重新确认后交易。
第十五条 申请转让、出售单位国有资产的,应具备以下材料:
(一)《湖北工业大学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见附件1);
(二)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转让、出售国有资产的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
(四)转让、出售国有资产的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置换单位国有资产的,应具备以下材料:
(一)《湖北工业大学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二)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
(四)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
(五)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报废、报损和核销
第十七 报废是指固定资产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维护使用成本过高等,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第十八条 报损是指由于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十九条 申请报废、报损国有资产的,应根据不同情况具备以下材料:
(一)《湖北工业大学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二)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报废、报损的数量和价值清单;
(四)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五)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发生损失申请处置的,应具备以下材料:
(一)《湖北工业大学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二)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
(三)债权或股权凭证、形成呆帐坏帐的情况说明和具有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提交相关法律文书;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学校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申请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的,应具备以下材料:
(一)《湖北工业大学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二)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消、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三)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
(四)涉及诉讼的,提供判决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核销的不良债权等损失,应当实行“账销案存”,并进行清理和追索。
第五章 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
第二十四条 无偿调拨(划转)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的决定,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
(一)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单位撤消、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
(三)因隶属关系改变,需上划、下划的资产;
(四)其他需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
第二十六条 无偿调拨(划转)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校国有资产向上级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行政单位及企业的无偿调拨(划转)的,按规定限额审批;
(二)学校国有资产向省属其他部门及所属单位无偿调拨(划转)的,在双方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教育厅报财政厅审批,并附接收方主管部门同意无偿调拨(划转)的有关文件;
(三)学校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给地方的,应附接收方省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接收的相关文件,由教育厅报财政厅审批。
第二十七条 申请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湖北工业大学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二)因单位撤消、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或属于上级主管部门确定无偿调拨(划转)资产的,需提供无偿调拨批文;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拟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对外捐赠是指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对外捐赠只限于公益性捐赠和救济性捐赠。
第二十九条 申请国有资产对外捐赠,应具备以下材料:
(一)《湖北工业大学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二)对外捐赠文件,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
(三)捐赠分析报告,包括资金来源说明、捐赠事项对单位财务状况和教学科研活动的影响等的分析;
(四)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捐赠的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条 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或相关证明确认,并作为学校财务部门办理入帐的依据。
第六章 处置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三十一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损报废残值变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或赔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第三十二条 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及时足额上交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产处置收入统一纳入单位预算管理,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育基金会、资产经营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进行资产处置获得的收入全额上交学校财务部门,按照“收支两条线”要求进行管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工作,坚持审计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原则。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五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和个人在国有资产处置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权属不清、有争议的资产进行处置;
(二)未经批准擅自处置;
(三)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或造成其他国有资产损失;
(四)规避评估程序,或在资产评估、审计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五)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处置收益;
(六)其他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及使用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工业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湖工大资〔2012〕9号)、《湖北工业大学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实施细则》(湖工大资〔2012〕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1.湖北工业大学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
2.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
附件1
湖北工业大学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申请单位:(盖章) 金额:元
序号 | 资产 名称 | 资产 编号 | 型号 | 购置 日期 | 单价 | 数量 | 账面 价值 | 处置 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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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 | | | | | | |
说明:1.处置方式: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
置换、报废、报损;
2.本表一式三份,申报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审批上报各一份。
附件2
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
序号 | 固定资产分类 | 使用年限(年) |
一 | 房屋、建筑物 | |
1 | 钢结构 | 50 |
2 | 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 50 |
3 | 混合结构 | 45 |
4 | 砖木结构 | 25 |
5 | 简易房 | 10 |
6 | 围墙、道路、运动场地、景观建筑 | 20 |
7 | 其他建筑物 | 8 |
二 | 办公自动化设备 | |
8 | 大型计算机 | 12 |
| 计算机、打印机设备 | 7 |
9 | 复印机 | 8年或30万张 |
10 | 速印机 | 8年或100万张 |
11 | 传真机、扫描仪、碎纸机 | 8 |
12 | 照相机、摄像机、投影仪等 | 10 |
13 | 会议室扩音系统 | 12 |
三 | 车辆 | |
14 | 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 | 20年或60万公里 |
15 | 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 | 20年或50万公里 |
16 |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 | 无使用年限、60万公里 |
17 | 两轮摩托车 | 13年或12万公里 |
18 | 正三轮摩托车 | 12年或10万公里 |
19 | 其他各类车辆 | 执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12号 《机动车辆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
四 | 机械设备 | |
20 | 电梯(1栋建筑物仅1部) | 15年或主配件磨损大修3次以上 |
21 | 电梯(1栋建筑物2部及以上) | 18年或主配件磨损大修4次以上 |
22 | 电梯(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命令停止生产) | 15 |
23 | 其他机械设备 | 12 |
五 | 电器设备 | |
24 | 电视机 | 10 |
25 | 电冰箱 | 14 |
26 | 洗衣机 | 10 |
27 | 空气调节器、除湿设备 | 10 |
28 | 中央空调设备 | 17 |
六 | 专用设备 | |
29 | 消防设备 | 12 |
30 | 厨房设备 | 10 |
31 | 监控系统 (包括监控设备设施、安全防范系统) | 8 |
32 | 电子设备 | 6 |
33 | 广播电视、影像设备 (摄录设备、传送设备) | 6 |
34 | 音响设备 | 12 |
35 | 文体、健身房设备 | 8 |
36 | 通讯设备 | 8 |
37 | 医疗器械设备 | 12 |
38 | 其他医疗专用设备 | 8 |
39 | 印刷设备 | 12 |
40 | 电教设备 | 6 |
七 | 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 | 10 |
八 | 通用测试仪器设备 | 10 |
九 | 动力设备 | 15 |
十 | 传导设备 | 22 |
十一 | 闭路电视播放设备 | 10 |
十二 | 家具,包括办公家具、宿舍家具、其他家具 | 10 |
湖北工业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6年11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