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作者:处办公室 时间:2012-06-08 点击数:

(2006年10月10日,湖工大资[2006]8号文件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重要物质保障。为加强我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保证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的精神,结合我校仪器设备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利用学校教学设备经费、科研经费、自筹经费(含部门创收)和通过其它渠道筹措的经费购置的经营型和非经营型仪器设备,以及自制、技改、调拨、馈赠的仪器设备(包括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等)的管理。
第三条 仪器设备分为三大类:
1.大型贵重仪器设备:(1)单价在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2)价值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成套仪器设备;(3)属于教育部明确规定为大型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2.一般仪器设备:能独立使用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价在人民币800元(含8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
3.低值仪器设备:单价低于人民币800元,能独立使用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
自制、调入、馈赠、抵债仪器设备按市场同类产品估算价值后,入账分类。
第四条 全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执行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管用结合”的原则,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归口管理,学校各部门、单位明确一位领导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计划、购置、验收管理
第五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学校下达的经费指标和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等工作的需要编制学校仪器设备年度经费分配计划,学校各部门(单位)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编制。
第六条 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必须经过详细论证,保证拟购仪器设备配置合理、选型科学,符合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研等方面的要求。
学校仪器设备年度计划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财务处、教务处、科技与产业处、研究生处和相关专家进行论证。
校内各部门(单位)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由各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管理和技术人员论证。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项目,必须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七条 全校仪器设备购置总经费由财务处控制,计划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组织编制,仪器设备的购置按《湖北工业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仪器设备的数量、质量、技术验收由使用单位负责,验收完毕后,填写《湖北工业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单》。
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和所有进口仪器设备验收完毕后,需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交验收报告。
重大采购项目的验收,由使用单位成立预验收小组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财务处、监察室、审计处、工会负责人和相关单位负责人、专家对项目进行全面验收。
第九条 合同(协议)规定需要供货厂商派技术人员参加安装调试验收时,应在仪器设备到货后通知供货厂商按规定时间到校验收。自行安装的仪器设备,必须在安装前仔细阅读安装使用说明,严格按要求进行安装、调试。
第十条 在验收中,如发现仪器设备存在破损、短缺、质量不合格、技术指标不符等情况,使用单位要在合同(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向供方提出交涉,办理退、换、补、赔偿等手续,并书面报告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第十一条 对需商检的仪器设备,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通知商检部门进行商检。
第十二条 任何部门都不得购置伪劣和“三无”(无生产厂标记、无合格证、无技术说明书)仪器设备。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账务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所有仪器设备都必须按规定建帐、建卡。资产与实验管理处负责建立全校仪器设备计算机管理系统及全校仪器设备的明细分户帐、总分类账;各部门(单位)应设立明细账,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仪器设备明细账、设备卡片的管理,并定期对账、卡、物进行清查。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的固定资产入库登记程序
(一)仪器设备使用单位按合同和相关技术资料对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填写《湖北工业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单》。
(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接到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填写的《湖北工业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单》、发票、合同及相关批文,填写《湖北工业大学固定资产入库单》,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三)仪器设备使用部门持《湖北工业大学固定资产入库单》、相关批文、合同、发票到财务处办理相关财务手续。
(四)仪器设备使用部门报销后,及时记入本单位的仪器设备明细账,并将湖北工业大学仪器设备校内编号粘贴在该仪器设备的醒目位置。
第十五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对全校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价值、分布及使用情况实行计算机管理,定期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并按规定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使用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的原则,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化。
第十七条 单位要重视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人员的配备和培养,根据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等的需要,合理搭配高、中、低档仪器设备使用、维护、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使用单位要根据仪器设备的特性制定相应的《维护保养制度》、《操作规程》、《使用注意事项》、《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设备操作人员应严格按规程操作,严禁超标使用和带“病”操作。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人员要认真填写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大型贵重仪器设备需填写《湖北工业大学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使用维护履历书》。
第二十条 单位要有专人负责保管仪器设备技术资料、各种数据保管和填报工作。重要技术资料、可行性论证报告等原始材料交校档案馆存档。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使用单位要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检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仪器设备要及时进行调整、修复。
国家规定强检的仪器设备,应按要求与技术监督部门联系定期校检,校检没有合格的一律不得使用。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要积极开展校际、校内的科研开发、咨询、培训等协作服务工作,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利用仪器设备从事科研开发、对外服务收取的仪器设备租用费和折旧费,交财务处,作为补充仪器设备的维修、维护经费。
第二十四条 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拆改和分解使用。确因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分解时,经资产与实验管理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五条 加强“两用设备”管理。“两用设备”是指公、私都能使用的仪器设备。主要包括:计算机、打印机、刻录机、移动硬盘、收录机、录音机、照相机、摄相机等设备。因工作需要,个人借用“两用设备”的,需严格履行借用手续,用后应及时返还单位,不得长期借用和占有。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报废、调拨管理
第二十六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报废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报废或处理已报废的仪器设备,学校仪器设备报废工作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仪器设备的调拨:
(一)校内调拨:仪器设备调出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批准,办理《湖北工业大学仪器设备调拨单》,进行账、卡变更后执行;
(二)校外调拨:原则上不进行校外调拨,如确需进行的,由仪器设备所在单位书面报告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再由使用单位填写《固定资产入库单》(冲红单),交财务处冲红,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销账、卡手续。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事故赔偿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均有责任保证本部门的仪器设备完好安全。因违规、违章操作或管理失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含附件、软件、技术资料)均属仪器设备事故。凡因人为因素造成的仪器设备事故,责任人均应受到处罚、赔偿。对造成学校财产重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当事人除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外,还应视情节轻重接受相应的纪律处分;对涉嫌触犯刑法的当事人,学校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发生仪器设备事故后,责任部门必须及时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如发生被盗、火灾事故,要同时报告保卫处,并在24小时内上报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书面报告。
对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后不及时报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除按规定处理外,将对其单位和主要责任人提出通报批评。
第三十条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仪器设备事故的,应予赔偿。
(一) 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进行操作;
(二) 不按制度或不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仪器设备;
(三) 实验室人员、教师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
(四) 未按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保养维护;
(五)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将仪器设备带出校外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
(六) 其它由于不遵守规章制度造成的损坏和丢失。
第三十一条 由于以下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事故,经确认可不予赔偿。
(一) 因正常教学实验和科研项目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属难以避免的;
(二) 因仪器设备本身缺陷或长久使用,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三) 经确认已按规定进行了安全防范,但仍未能避免的被盗、火灾等而造成的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
第三十二条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仪器设备事故的,可酌情减少赔偿额度。
(一) 学生实验过程中按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但因技术的不熟练而造成的损失;
(二) 发生事故后能积极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态度较好的;
(三) 对于一贯遵守规章制度,爱护仪器设备,且发生事故后能积极挽救损失,主动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较好者,可酌情减少赔偿。
第三十三条 损失价值的计算
(一) 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按零配件的价值计算;
(二) 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按修理费价值计算;
(三) 损坏后功能和技术指标下降但尚能使用的仪器设备,按维修费和零件费计算;
(四) 丢失或损坏后已完全无使用价值的,按仪器设备市场价格计算。
第三十四条 赔偿额度
(一) 设备发生损坏事故,由责任人(或管理者)个人(或数人)负责赔偿。赔偿额度为:损失价值小于1000元,按损失价值的30%予以赔偿;损失价值为1000元至5000元,按基数300元加上超过1000元以上部分的15%予以赔偿;损失价值为5000元以上的,按基数900元加上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的10%予以赔偿。
(二) 设备发生丢失事故,由责任人(或管理者)个人(或数人)及所在单位或部门共同赔偿。赔偿额度为:在设备损坏赔偿比例的基础上,加收责任人(或管理者)设备原值5%的罚款,所在单位或部门赔偿设备原值的20%-50%。因管理不善造成仪器设备丢失,应由个人及所在单位全额赔偿。
(三) 对学生在实验过程中造成的设备损坏和丢失,可视情节及本人态度等按一定比例减少赔偿。
第三十五条 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造成的损失价值在3000元以下的,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协同相关部门做出处理;损失价值超过3000元(含)的,处理决定须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三十六条 在确定赔偿金额及偿还日期后,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书面形式通知仪器设备所在部门,由仪器设备所在部门按时落实赔偿,并及时将赔偿款项交财务处。对无故拖延不赔偿者,学校将采取适当的行政措施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湖北工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试行)》(湖工资[2003]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Copyright© 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