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实验室气体钢瓶和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安全准入管理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0-12-25 点击数:

各教学科研单位:

根据《湖北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修订)》(湖工大资〔202010号)相关规定,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强化实验室气体钢瓶和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安全准入管理,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验室气体钢瓶安全准入管理

1.所有向实验室提供气体钢瓶和气体钢瓶加气服务的单位和企业必须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含备案证明材料),气体钢瓶和气体钢瓶加气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质量和安全标准,安排到校从事运送气体钢瓶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合格培训,保证运送工作严格遵守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2. 所有向学校实验室提供气体钢瓶和气体钢瓶加气服务单位和企业必须到学校保卫部(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进行安全管理备案登记;

3.各教学科研单位须对所有气体钢瓶进行备案登记,严格安全管理;

4. 202111日起,实验室气体钢瓶购买和气体钢瓶加气服务项目支出(含横向科研经费)一律要求单独开票,并经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审签,方可报销。

二、易制爆、易制毒化学药品试剂安全准入管理

1.所有向学校实验室提供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企业须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含备案证明材料);

2.所有向校内实验室提供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企业必须到学校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进行安全管理备案登记;

3.各教学科研单位购买的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必须由单位危险化学品库存储,并按安全管理规定严格管理;

4. 202111日起,实验室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支出项目(含横向科研经费)一律要求单独开票,并经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审签,方可报销。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实验室气体钢瓶购买和气体钢瓶加气服务项目,一经发现,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将通报批评,并要求所在单位暂停或取消当事人实验室使用资格。

四、未经学校批准,私自购买和存储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的,一经查实,保卫部(处)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请各教学科研单位务必于202111日前将本《通知》相关规定通知到单位所有科研团队、校内合作单位(企业)、相关教师和技术人员。

特此通知。

联系人:朱小龙 电话:59750210

 

保卫部(处)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

2020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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